社会分配制度的正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哲学问题,不同的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都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在20世纪下半叶,美国哈佛大学的两位哲学教授,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和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就正义的本质和内容展开了一场著名的争论,他们代表了“劫富济贫”可以是正义的和“劫富济贫”是不正义的两种不同观点,对社会制度和个*权人**利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和理由。
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是一位自由主义者,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德性,也就是说,社会制度必须符合正义原则才能被认为是合理和合法的。他在1971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正义论》,在这本书中,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即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他让我们想象一个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在这个状态下,所有人都被一个无知之幕所遮蔽,无法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具体位置、身份、天赋、偏好等信息,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处于一个公平和平等的条件下。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要选择一套正义原则来规范社会制度。罗尔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会选择他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

1. 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平等地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利,只要这些自由与其他人享有同样广泛的自由相容。
2. 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时才是合理的:一是这些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二是这些不平等与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者拥有最大机会相联系。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原则能够保证社会制度既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又能实现社会和经济上的公平分配。他认为,在无知之幕下,所有人都会选择这两个原则,因为他们都是以自己最大利益为依据进行选择。如果选择其他原则,比如功利主义或者完全平等主义,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在真实社会中处于不利或者被剥夺的地位。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下进行选择能够排除偏见和利益冲突,保证选择结果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
罗尔斯的正义论受到了许多人的赞同和支持,尤其是那些倾向于社会民主主义或者福利国家的人。他们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能够为社会制度提供一个合理和公正的基础,能够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也能够缩小社会和经济上的差距和不公,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他们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是一种劫富济贫的原则,它要求社会制度对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给予优先关注和帮助,以提高他们的福利和机会。他们认为,这种劫富济贫是正义和必要的,因为它能够弥补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也能够激励社会中的富人和强者更多地为社会做出贡献和牺牲。
诺齐克的正义论
诺齐克是一位自由意志主义者,他认为正义是个*权人**利的第一德性,也就是说,个人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自己的身体、劳动和正当获得的物品。他在1974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在这本书中,他对罗尔斯的正义论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并提出了他自己的正义论,即持有正义(entitlement theory)。他认为,正义不是社会制度的属性,而是个人持有物品的属性。他提出了三个持有正义原则:

1. 正当获取原则:一个人对一个物品拥有正当权利,如果他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了这个物品,比如发现、创造、赠与等。
2. 正当转让原则:一个人对一个物品拥有正当权利,如果他是通过合法的方式从另一个拥有正当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了这个物品,比如交换、购买、继承等。
3. 补偿原则:一个人对一个物品拥有正当权利,如果他是因为受到了不公平的侵害而得到了这个物品作为补偿。
诺齐克认为,只要一个人遵循这三个原则,他就对他所持有的物品拥有绝对的权利,无论这种持有是否导致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他认为任何强制性的再分配都是对个*权人**利的侵犯,就像将人们视为只是一种财富来源一般。
他反对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和差别原则,认为它们都是基于错误的假设和不合理的要求。他认为,在无知之幕下进行选择并不能保证选择结果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因为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价值观。
他也认为,差别原则并不能保证社会和经济上的公平分配,因为诺齐克认为,差别原则并不能保证社会和经济上的公平分配,因为它忽略了个人在社会中所做出的贡献和选择。
他认为,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并不一定是不正义的,只要它们是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和正当交易而产生的,个人就有权利保留自己的劳动成果和财产,而不需要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而进行牺牲或者让渡。
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也就是一种劫富济贫的原则,它要求社会制度对那些拥有更多财富和资源的人进行强制性的征税和再分配,以提高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福利和机会,是不正义和不必要的,因为它侵犯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也破坏了社会的效率和创新。
评价和比较
罗尔斯和诺齐克之间的争论是当代政治哲学中最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争论之一,它涉及到了正义、自由、平等、权利、分配等一系列基本概念和问题。两位哲学家都展示了他们卓越的思辨能力和创造力,也引发了许多后续的讨论和批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和比较他们的观点:
- 逻辑性:罗尔斯和诺齐克都试图建立一套逻辑严密和内部一致的正义论,但是他们也都面临着一些逻辑上的困难和悖论。例如,罗尔斯如何界定基本自由权利的范围和优先级?诺齐克如何确定正当获取和转让的方式?这些问题都需要更多的阐述和论证,才能使他们的正义论更加完善和说服力。
- 实践性:罗尔斯和诺齐克都试图提供一套适用于现实社会的正义论,但是他们也都面临着一些实践上的挑战和困境。例如,罗尔斯如何保证无知之幕下的选择能够反映真实社会中的人们的意愿和利益?诺齐克如何保证正当获取和转让的原则能够在现实社会中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这些问题都需要更多的考虑和应对,才能使他们的正义论更加贴近和适应现实社会。
- 价值性:罗尔斯和诺齐克都试图建立一套基于某种价值观的正义论,但是他们也都面临着一些价值上的争议和批判。例如,罗尔斯是否过于强调平等而忽视了效率和个性?诺齐克是否过于强调自由而忽视了公平和责任?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可能没有一个确定而唯一的答案,而需要更多的讨论和交流。
总之,罗尔斯和诺齐克之间的争论是一个富有启发性和意义的哲学话题,它不仅展示了两位哲学家的智慧和才华,也反映了我们对正义这一重要概念的不同理解和期待。通过学习和比较他们的观点,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价值观和立场,也可以更好地理解他人的观点和立场。最终,我们可能会发现,正义并不是一个固定而单一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而多元的概念,它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