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房产归属 (同居期间男方购房属于离婚房产吗)

情人给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出轨房产归属

作者:饶金祥律师,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婚外情”早已不是阳光底下的新鲜事,随着事业的发展、财富的积累,同时夫妻之间感情逐渐因柴米油盐之类的琐事而淡化,加之各种诱惑因素的增多等,不少人随时随地都携带着“出轨”的欲望。一旦产生婚外情,在与婚外情人交往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大量的财产转移现象,那么夫妻一方赠送给婚外情人的财产,如奢侈品、汽车、房屋等,是否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案例概述:

福州鼓楼区陈某是一名40出头的私营企业主,因为工作的原因时常在外出差,一年大概有一大半的时间在外奔波。又因家庭琐事,经常和妻子孙某发生争执。孙某小学文化程度,伴随着陈某一起从宁德乡下来到福州打拼,在两人事业小成之后,就没有参与工作,喜欢和社区的一群大妈跳舞、打麻将,也花费大量钱财用于美容和购买奢侈品。陈某看着非常糟心,但又无可能奈何,所以尽可能躲避孙某,宁愿不回家。

在2012年年初,陈某到武夷山出差时认识了刚毕业没几年的女大学生沈某,沈某年轻貌美、善解人意,在酒席上举止得体,引得酒桌上的各路妖魔鬼怪啧啧称赞,大献殷勤。陈某经过几次接触,对沈某也是倾心不已,不自觉地站起来为她挡酒,力压酒桌上其他狂魔。

此后,陈某经常和沈某在网络上聊天,向她大吐苦水,抱怨家里腰围三尺的黄脸婆的不是,叹息自己生的太早,悔恨不该结婚草率。沈某早已芳心大动,耐心倾听,认真回复,两人一来二往,情愫日盛。

2013年6月,陈某和沈某开始在武夷山某处开始秘密地共同生活,次年2月,在沈某的要求下,两人在福州市仓山区购置一套房屋,并登记为陈某、沈某两人名下。2014年国庆节,陈某婚外情败露,孙某带领三十四名妇女前往陈某、沈某所在小区拉横幅,并暴打了沈某一顿。孙某一气之下提起诉讼,把陈某和沈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人名下仓山区某处房屋为陈某和孙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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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购买该房屋的财产系来自陈某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根据《婚姻法》17条、19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陈某利用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外情人沈某购置房屋,而沈某并未进行任何出资,陈某和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财产也没有进行任何约定,在进行重大财产处置的时候,应当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而孙某显然对陈某为婚外情人购置房屋的事实不知情,所以陈某的处分行为应属于无效。

对于陈某的婚外情对象沈某,其明知沈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无偿接受陈某赠与房屋这项重大财产,完全无法视为善意第三人,其行为不仅为道德所不允许,更不能享有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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