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亵11岁女孩获刑1年5个月 (男子性侵五岁女童被判12年)

5月30日,省检察院举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典型案(事)例。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5起案(事)例涉及立案监督、指控犯罪、入职查询、监护干预、综合救助、督促履职、公益维护、社会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多项内容,这也是我省检察机关统筹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运用未检工作特色规律,多维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

01

王某强奸案

检察机关精准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王某多次将未成年被害人李某(17周岁)哄骗至家中实施强奸,因李某怀孕被家人发现案发。王某被抓获后辩称:被害人李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经鉴定,李某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019年8月,一审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不具备“情节恶劣”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情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判决后,王某未上诉,一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明知其邻居、被害人李某是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为满足其奸淫目的,多次与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人李某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李某怀孕引产的后果,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的犯罪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三项“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对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多次实施强奸犯罪,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后果,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情形予以加重处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应依法予以纠正。

2020年11月,省检察院支持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犯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检察机关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深入领会刑事政策精神,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惩处,始终保持严惩高压态势,对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02

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案

全面保护隐私权,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1年10月,省检察院在办理程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时发现:原审被告人程某的母亲张某在接受一审法官询问时,为证明其所提交的未成年被害人谅解书的真实性,系提及程某的辩护人向其提供被害人及家属的联系方式。

省检察院经核实:原审被告人程某的辩护律师吴某将该案的多名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泄露给程某的母亲张某。张某未经赵某等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同意,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赵某等3名未成年被害人私自见面接触。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多名被害人的监护人拒绝向司法机关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张某进行了训诫等处理,但未对吴某侵犯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行为作出处理。

省检察院认为:辩护律师泄露未成年被害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同时违反了《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律师保密义务,导致被告人的*亲近**属张某知悉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实施了不当接触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省检察院向海南省司法厅制发《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函》。海南省司法厅立案调查,对涉事律师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处罚决定。

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是全面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身份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是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主动履职,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各项合法权益,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03

何某猥亵儿童案

聚焦权益保护,助推入职查询制度完善

2019年4月,何某利用其在某学校施工休息的空隙,在一年级女生宿舍后窗以给零食、零钱等方式引诱并猥亵女童3名,被宿舍管理员发现后逃离。经查,何某有盗窃、嫖娼等前科劣迹。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2019年11月7日,某县检察院发现线索后,启动立案监督程序。2019年1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以何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县法院以何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检察机关经征求被害人监护人同意,委托心理咨询师对3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年幼被害人尽快驱散心理“雾霾”,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同时,检察机关结合被害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弱,缺乏正确的监护指导的情形,就预防性侵害、教育方法、心理引导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被害人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某县检察院在查看案发现场时发现,案发学校存在男性充当女生宿舍管理员、宿舍楼缺乏有效监控、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等问题。检察机关据此向教育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并及时进行整改,明确要求辖区内学校对校内外聘务工人员进行造册登记、身份排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且需将相关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本案中,检察机关既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又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多元实施综合救助;同时,主动履职,扎实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落细,积极推动职能部门拓展、完善入职查询职责。充分体现了海南检察机关以高质量履职,强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的工作质效。

04

林某监护侵害案

主动履职,彰显“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2019年12月,被告人林某与前夫离婚后,将女儿金某(女,5岁)绑在背后跳海自杀。林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后,林某未提出上诉。

2020年初,省检察院将该监护侵害线索交某区检察院办理,并同步提前介入该案,依托未检“一站式”办案区开展引导取证、救助工作。一是心理疏导前置,进行心理抚慰。金某遭受侵害后,心理创伤比较严重,情绪低落、焦躁不安,较长时间内不适宜对其进行询问。经一段时间内的多次疏导,初步评估显示金某的精神压力得以缓解、焦虑情绪平复后,再开展身体健康检查、询问等取证工作。二是引导全面侦查,进行监护能力评估。引导收集林某的前科劣迹、婚姻状况、经济状况、性格特征、监护关系等证据材料,发现林某性格内向,有轻度抑郁症,因生活压力大感到绝望,时常有轻生、伤害无辜的念头,故带着未成年被害人自杀,经监护能力评估,林某已不适合继续担任金某的法定监护人。

经调查,金某的外公外婆表示在女儿林某被羁押后,其二人需抚养有精神病史的儿子(金某的舅舅),其家庭已经不具有抚养金某的能力。金某的父亲张某虽具有监护能力,但其表示离婚时,房子的所有权、女儿金某的监护权均已判决归林某所有,离婚后林某已将房子卖掉,自己靠打工维持生计,拒绝申请撤销林某的监护权。检察机关征求金某意见,其表示乐意和父亲张某共同生活。检察机关将金某的意愿、林某的精神状况、金某外公外婆的家庭现状告知张某,多次与其沟通、对其释法说理,打消其担心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如何申请变更监护权、不懂和孩子沟通担心照顾不好孩子等顾虑。同时,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多次就提起撤销、变更监护权诉讼进行沟通协调,达成共识。2020年12月30日,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林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张某为金某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变更金某的监护人为张某后,检察机关针对金某4岁时父母已经离婚,与父亲张某感情不深以及张某不擅长与孩子交流等问题,多次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指导、督促张某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监护义务。未成年人金某的监护状况和家庭教育环境得到切实改善。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延伸司法保护的触角,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主动履行综合保护职能。未成年人因遭受监护侵害陷入困境,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国家救助等多种方式,通过支持起诉等涉未民事检察职能的履行,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恢复身心健康,回归正常的生活,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05

依法履职,净化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多方联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2021年6月,某市检察院收到线索反映部分商户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市多所学校周围距离100米范围内存在多家烟酒、彩票销售点,且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等标识。

某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线索所反映的违法事实。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认为由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草烟**专卖局、民政局等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周边违法违规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点以及商户违法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违法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监管,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决定作为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

2021年7月20日,某市检察院组织召开诉前公开听证会,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政法委代表担任听证员,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草烟**专卖局、民政局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检察机关在听证会上详细介绍了案件调查核实情况,释明法律依据,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充分的说理、举证。

会后,某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在学校周边设置烟酒销售点的商户,责令及时变更经营范围;对学校周边的彩票*注站投**,责令限期搬迁;督促烟酒、彩票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的标志;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学校周边违法销售烟酒、彩票行为等。相关行政机关均采纳了检察建议,迅速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合执法组,对该市81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开展走访调查,责令学校周边50米内23家烟酒经营户限期整改并督导其变更经营范围;引导38家烟酒经营户签署了《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承诺书》;及时搬迁4家彩票*注站投**。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齐抓共管、尽职履责,该市的校园周边环境得到净化,行业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针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不力的情况,以公益诉讼方式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充分履职,实现了以点带面、多方联动的辐射效应,既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又极大地促进了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良性合作,进一步加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