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男女定亲彩礼可以退还吗 (婚姻法定亲彩礼退吗)

婚前彩礼协议有效么,婚姻法定亲彩礼退吗

【法律匠心】特别推荐阅读

婚前彩礼及定亲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从郝某与张某婚约财产民事案件的裁判进行分析

【案号】(2017)豫0522民初130号

【基本案情】

原告郝某。

被告张某。

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农历二十四订婚,约定彩礼款大包十二万元,订婚时给五万元,典礼前再给七万元。2016年农历正月二十二,原告交到媒人手50000元彩礼款给被告;农历正月二十四订婚当天晚上女方又要衣服钱、手机钱等6000元,由媒人给付被告,媒人是被告舅老爷。3月18日常山庙会给被告1100元,河干会给被告880元,五月初五给被告1100元,收钱后说随时可举行典礼。在2016年10月份男方提出典礼时,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到原告家大吵大闹,之后没有定日。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90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媒人实际给了被告45000元,45000元包括订婚饭钱20000元,手机钱、戒指钱等25000元。原告又从被告张某处分三次拿走5000元,现在45000元已全部消费完。正月二十四给付6000元存在,其包括倒水钱、乱钱等。原告于常山庙会给被告1100元、河干会给880元、五月初五给1100元。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

【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相识后经媒人联系商定订婚、典礼事宜,约定彩礼款大包十二万元,订婚时给五万元,典礼前再给七万元。2016年2月29日(正月二十二),原告交于媒人50000元,媒人自己提取5000元作为媒礼钱后剩余45000元交付于被告。2016年3月2日(正月二十四),原被告订婚,订婚当天晚上原告给付被告衣服钱、手机钱等6000元。订婚后原告于常山庙会给被告1100元、河干会给880元、五月初五给1100元。后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因琐事产生纠纷,至今未举行典礼。

【法院裁判】

原告郝某为与被告张某缔结婚姻而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被告订婚款50000元,双方后因故未达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亦未开始同居生活,故被告应予以返还。但证人证实被告实际收到订婚款45000元,该订婚款45000元具有彩礼性质。被告提出该彩礼款包括饭钱20000元,戒指钱、手机钱等25000元,考虑到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1已经订婚并实际产生部分消费费用,法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订婚当日晚上的6000元及给付被告三次庙会的3080元,被告辩称6000元属于倒水钱、乱钱,本院认为该两笔款项属于消费或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范畴,故对于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1、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3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法律解读】

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是我国民间流传下来婚嫁习俗,男女双方为了确立(缔结)婚姻关系,由男方给予女方的财务,包括现金、物品(衣服、首饰等)。也就是说彩礼的性质属于约定身份关系的作用。彩礼也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是一种封建时代遗留的陋习,带有严重的金钱思想和买卖婚姻的流毒,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持续加以控制批判和杜绝,但是,在民间至今仍然存在。

二、什么是定亲?

定亲,是我国传统的男女双方订立婚姻关系的形式。通过定亲的仪式,正式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待双方协商吉日举行婚礼,就成为夫妻关系。

旧时代,我国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媒人介绍或者家长指定,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很少有二人自己就能主张自己的婚姻的。虽然,新时代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确认是真正的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这样的定亲的形式依然保留至今。不过,已经普遍懂得,定亲只是形式,必须去民政部门登记,才能获得国家的认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依照此条强制性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合法结婚登记,双方才能正式成立夫妻关系。我国许多地区流传下来的订婚、婚约、典礼、定亲、走亲等都不是合法的确定婚姻关系的形式。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前涉及的有关财产,比如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给付女方的婚约财产(彩礼),包括现金、物资等,一般属于婚前的赠与行为。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数额较大,以财产给付为标准确定婚姻关系,随后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建立真正的的婚姻关系,且未同居的情况,女方应该适当返还。

六、鉴于我国的传统习俗流传的彩礼,各地因为经济状况不同,数额差距很大,应该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合理的标准。我国法律一直坚持摈弃彩礼的陋习,有的地方攀比严重,给家庭及社会带来很多的父母影响。

近年来,中国农村的婚嫁彩礼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贫困山区从最初的几万元飙涨至目前十几、甚至二十几万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个别农民把嫁女作为改变贫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轻人因彩礼问题而“婚不起”。

内地农村逐年攀升的“天价彩礼”已让农民不堪重负,部分农村家庭因高昂礼金变得一贫如洗。根据媒体公开报道,这种现象不仅屡现于甘肃、宁夏、陕西等西北偏远山区,并且在河北、河南等地亦不鲜见。

七、彩礼的存在,也发生了个别人利用此进行婚姻诈骗钱财,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偏远区域,需要提醒注意。

【法律匠心】特别说明 :本案作者是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颁布之前的案例。依照新法的适用规定,颁布之后发生的案件应该适用新的的法条: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谢谢关注法律匠心,欢迎留言,共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