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表自己被民警性侵的信息,引起了广泛关注。该网友表示在性侵事件发生后曾报警求助,但是却发生了令人费解的事,派出所警察对此事模棱两可,甚至想引导女子承认是自愿发生关系,所长也试图利用金钱封口,这种种行为引起了公众的困惑和对社会保障的担忧。



从该网友发表的帖子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几大疑点。
第一,据悉,2022年1月该网友在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蒋王派出所报警,警方并没有对该网友进行保护,相反让其与涉事民警共处,试图私了,并未进行立案等相关程序。并且在该网友拒绝私了以后,警方却将其手机没收,查阅手机内部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侵犯。虽然警察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权利对公民手机进行查看,但是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从此处看来,我们无法知道所谓的特定情况下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也无法知道警方这样做是否侵害了该网友的合法权利。但以人情人理来说,翻看个人隐私,不让其与家人取得联系,这样的做法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第二,长达十二小时的笔录却一直试图引导受害者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并且提出了“为什么冬天穿那么多衣服的情况下还能被侵犯”。这样的问题就好似当你手机被偷走以后怪你为什么没有盯住手机,当你被别人摸大腿以后,首先是怪你为什么要穿短裤。这是典型的受害者有罪论,相信受害者有罪论的人,一直认为其之所以受到恶意,是因为其本人就是存在问题的,过度的迷信所谓的因果报应关系。然而实际上,恶意往往来得毫无预兆,犯罪者发生犯罪行为是因为其自身道德品行存在问题,和受害者并没有直接关系。人们口中所谓的“交友不慎”等,也不能成为犯罪合理化的借口。受害者有罪论”的思想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还会导致犯罪事实被模糊,甚至给施害人侥幸的暗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受害者有罪论”其实就是为施害者辩解,我们要知道共情和怜悯不应该给予施害者,而该派出所民警提出的问题简直让人大跌眼界,这何尝不是一种对社会规范的不正确引导。

第三,该网友提到,蒋王派出所所长对她强调,涉事警官已经结婚有一个两岁小孩,这件事会导致涉事警官家庭破裂,失去工作,问其真的要毁掉这个男人的一辈子吗?这句话一放出,不少网友都震惊了。要知道在人们的固定思维里,强奸是会毁掉一个女孩的一辈子,而不是一个男人的一辈子。这对女方的心理、人格、自尊是一种灾难式的摧毁,是用语音无法形容、用文字无法表达的伤害,甚至会造成女性非常严重的心理伤害,否定自我,抑郁、甚至自杀。并且该网友也强调过自己有抑郁症,民警却多次以害怕其自杀为由对其进行监视。而该派出所所长的做法也完全是站在己方立场上警告该网友,他却不曾想女方也有自己的家人朋友,以后也会有自己的家庭,这样的行为让百姓们怎么能对警方产生信任感。
第四,该网友被接回家以后,警方却接连以其他理由询问其朋友以及前男友的关系,询问问题也偏向一些关于发生性关系的莫名其妙的问题,试图以各种方式证明女方是性工作者。在该网友发表的帖子中多次提到提及警方有引导行为,如果没有发生女方所说的一切,那么蒋王派出所目前所做的一系列行为又是为什么呢?

第五,警方曾允诺会继续跟进,该网友却长期没有得到答复,并且涉事民警也没有得到任何处理。当该网友打电话给受案警官时,却得到不屑的回答,“不好意思我家是男孩,不会被性侵。”一句句不负责任的话从一个应该为人民服务的警察口中说出,这让人多么心寒。本想着警*能官**够换位思考,却没成想得到了这样一句话。那又是什么使该派出所迟迟不肯展开调查,屡次推脱,甚至恶言相向呢?答案不言而喻。

第六,在该网友将此事发表到社交平台后,受到警方关注,并且警方立即就联系了该网友以帮其解决问题等为由要求其删除微博,告知受害人已经对涉事民警进行调职降职处理。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已经承认该事件的真实性?随后又提出,没有激烈反抗或反抗不够明显且身上没有皮外伤,所以案件无法定性为强奸案。这个说法,着实让人令人震惊,说出这样的话,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受害人没有发生剧烈反应,就可以否认强奸罪的存在呢?

第七,对方还提出让涉事民警进行经济补偿,当面道歉,以此平息这件事,既然如此,这又是不是变相地承认了强奸的事实。
第八,在该网友拒绝删除原微博后,警方却直接找到了其家人。该网友称自己母亲突然性情大转,对她大骂,网友怀疑派出所那边是说了什么恐吓的话,吓她的妈妈,好让她顶不住压力,把网上的帖子删掉。该网友强调,如果这都是假的,都是自己在造谣,派出所还需要私下里解决吗,又是给钱封口,又是言语威胁的吗,直接告她一个造谣,就可以把她拘留起来,甚至告上法庭,让她判刑。

目前该事件依然未能得到解决,扬州警方通报:已成立专案组,结果将及时公开。

对于该事件,如该网友所说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写恐吓信 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辱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谤诽**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 亲属进行威胁、*辱侮**、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辱侮**、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窥偷**、*拍偷**、*听窃**、散布他人隐私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那么此次案件最核心的,究竟涉事民警有没有实施强奸,是否属于强奸罪,我们要清楚了解,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该罪行侵犯了妇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也称贞操权),即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合法*行为性**的权利。犯罪的目标全是妇女。
其次,强奸罪在客观上要求使用*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抵抗、不敢抵抗或没有抵抗意识,或利用妇女不愿或无法抵抗的心理实施通奸。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最后,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同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力暴**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行为性**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由此,可以看出,警方哪怕有意图证明受害者是性工作者,但由于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这些做法都将是徒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 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 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强奸妇女、 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次案件如果真如网友所说的那样,不仅王某勇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与处罚,派出所所长,和相关干警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取消所有职务,开除公职并入狱处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使老百姓对警察产生信任危机,该如何处理好当下的事,也是一种巨大的考验。
当然,如果该网友所说的一切全为造谣,只为博取流量,那么她所面临的会是应有的一系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