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投资没投造成的损失承担吗 (出借人不承担连带投资风险)

作为民间借贷,整个出借过程,老百姓没有过错。然而却要承担金灾中全部的损失。

这是目前刻不容缓,需要澄清和所需改变的事实。

作为连出借都不敢的老百姓,要他们作为股东去投资,一定没这个胆。更何况是非法集资高风险的庞氏*局骗**。

由于政府上上下下的倡导,不断出台各种政策文件,让广大老百姓都知道了,这个线上平台都是经过具有各种合法身份并享受国家资助补贴待遇的平台。国发13号文件中多次直言到。只存在借还的信誉风险。没有指出存在非法集资风险。老百姓相信了。

互联网金融的过往历史。民间借贷历经过十二年长程。所有关于行业内政策条款。包括*会两**出台的文件,都未曾经指出过该组织形态的形成,会存在有非法集资的风险。

作为经济活动交易的方式,只是属于自然人对自然人或单位的出借关系。属民间借贷传统模式。

其运行内容包括:由平台中介负责撮合出,借,监理。并提供银行代记流水帐。工商年度纳税。公安系统三级认证,风控监理。注册备用金等一系列行业部门的认证备案。才可授于生存和运营资格。并接受基本年度备审监理。

正是处于这种运行环境下,才使得老百姓敢拿出自己一生的血汗钱。由不敢借,转化为敢于出借(虽然不认识借款人)。但有公信力的保证。他们出借了。

由于是属出借关系,没有任何投资意愿。由此普惠金融产生的效应,有力的缓解了中小企业(包括个体户。民营经济体)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融血。

面对出借的性质?到底是属“合”还是“非”,关键节点是,在属性上,不存在既有监管下的合法合规平台。又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同时存在。这种非集论衍生的说法,本身是自相冲突和矛盾的。

那么只有一种原因存在。当出现权力与资本的勾结时,才可营造出这种两面性怪胎。而这个责任不在于出借人群体身上。

而出借人既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改变这种怪胎的能力。此时只能定义为无辜受害者。在平台中介实施过程中是被动的。

事件发生后。让与违法违规无关联的出借人群体,去承担因金融失守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明显是不合情理的。这样会严重失去民心。

处置好这个问题,是 重塑公信力的极好机会。

出借人不承担连带投资风险,答应投资没投造成的损失承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