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工程结算时发现,分部分项汇总后与中标总价不相等。分项价累加后小于合同总价。请问如何结算?分项累加金额90,合同总价100。是综合单价乘以1.11吗?
答:《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2.8规定,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案例中分部分项汇总后与中标总价不相等,这是实践中很常见的一种错误。前几期分享的关于税金的案例中,投标人投标时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以及规费税金等项目加在一起是1090万,投标人投标时扣除了税金总价只报了1000万,最后的结论应该是扣减90万只支付1000万的工程价款。
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了汇总价与中标总价不一致的情形,应该及时修正重新计算投标价格。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招应**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一般而言评标委员不会轻易允许投标人按照总价进行调整,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还是应该按照单价来结算。
另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时的调整规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还说明了,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所以在单价合同中,结算时的合同总价是没有意义的,最后还是应该依据投标时的综合单价来计价结算,因为单价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才是真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内容。所以这个问题的结论也很明确,最后结算时不能够用综合单价再乘1.11,而直接按照投标单价结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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