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不同于以前的行业工作,其中,网约工作为其中的代表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喜爱。网约工作为一种新型的工作形式,其工作事实上是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其的规范还远远没有一定的标准。因此,国内的一些学者一方面针对其自身模糊的性质法律法规的制定,另外一方面针对保障网约工的权益和自身的安全保障。结合国内当下的一些实际情况,我们也要针对网约工本身的多元化和灵活性加以规范,从而有效保障网约工的正当权益的情况下,而后积极推动整个共享新兴经济的欣欣发展。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与各种传统行业深度融合,共享经济也趁势应运而生,以网约车、外卖为代表的平台尤为突出。这些平台的涌出也带动了一些新的行业的异军突起,网约工作为其中一种工作形式最受年轻的工作人员的青睐。在国际上,“网约工”概念与国外所提出来的“共享理念下的新型零工经济”(以下简称“零工”)的关系尤为紧密,所谓零工指的就是那些拥有指定的工作技能的劳动者,通过自己的技能完成一些临时性比较零碎的工作。他们依托互联网和其他的一些新兴的科技手段,达到一种虚拟的雇佣关系。网约工不但是其中重要的参与者,也是“零工“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还有很多人认为网约工是属于某些特定功能的产物,是我们追求高质量,低成本生活的产物,同时,他必须要依托现代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无法独立生存。当下发展零工经济法律法规最为完备的国家就是英美两家,当然,网约工作为一种新的劳动形式,无论是在法律法规完备的英美国家还是尚在研究的中国,都是一项严峻的考验 ,我们可以借助英美现在已经有的法律法规,做一些参考,给我们中国新兴经济的发展和青年所关注的劳动形式提供一些启发和思考。关于当下继续表明态度的几个问题我们是急需解决的;

一、 网约工的身份的定位和自身属性的归类
凭借共享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约工这一行业以肉眼可见的速度飞速发展,这一群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和以前比较传统的劳动者相比,网约工的工作更加具有自主权和灵活性,正是因为这种特性,我们网约工和企事业单位之间所构成的劳务关系也更加复杂,一旦出现问题,处理起来也更加的复杂,需要处理的界限也不是特别的明显。
1.网约工的身份比较特殊和模糊
总体来看,国外学者对网约工的认定包含若干核心要件,主要有: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兴起,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单服务;承担的工作具有短期性,多以项目为单位开展工作并计酬;与雇主的关系不是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凭借自身具备的特定技能提供服务。可见,网约工与平台形成了一种新型劳动关系,有着许多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的新特质。
(1) 网约工的工作形式是灵活多变的
网约工的工作分类可以分很多形式,有全职,兼职,临时几种。主要分类的依据是指他们每一周或者一个时间段内工时间在15个小时以上。而兼职网约工就很容易理解了,这类劳动者以网约工为副业,从中赚取一部分额外的收入。而临时网约工是指在个人额外的收入有明确的需求,然后选择承担一定份额的网约工。同时,也是由于众多网约工的分类导致难以以一个固定的标准来定比较合理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当下的情况,还无法做到正确规避其中的风险,还需要我们社会的各方努力配合,找出最合理的解决办法。促进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
(2)技能都不高,具有可替代性
因为网约工的技能都不是很高,具有很大可能性会被替代。在互联网这个大平台上很容易出现那种没有被充分利用的劳动力被其他的一些低技能劳动力所替代,因为类似的技能既无须提供高学历或者比较高的相关技能证书,哪怕是初次开展业务也不需要参加过多的培训,工作起来也不会存在过多的障碍。像当下网约工所覆盖的主要范围就是快递,外卖,顺风车等服务行业,这类行业我们都知道,技能水平要求比较低,所以呢,网约工后期被取代的概率还是非常非常大的。
(3)在当下的劳动力市场当中的风险行为缺乏保护
现在针对劳动力市场当中,认定雇佣关系的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才是唯一的标准,但是网约工是没有这层劳务关系的,一旦在执行劳动的过程中产生了意外还有风险只能自己来承担,很难在当下的法律下获得比较充分的法律保障。

2. 网约工身份的定位依旧模糊
在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网约工和我们的用户构成了一种比较特殊的三角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网约工既不能归为风险自担,完全独立的自由工作者,同时也不能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成为比较合法的他雇者。也有很多人谈论我们网约工的本质属性,网约工身份模糊的主要原因就是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平台公司和网约工的关系十分模糊,当下的互联网平台对自身的运营和管理具有比较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平台对自己本身的角色认知也十分的随意,压根不明白自己到底是“信息提供者”还是这些网约工的“雇主”,因为自身认知的不明确,也就缺乏相应的约束力。另外一方面,劳动者本身对自己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也特别不清晰。因为相关法律的完善没有达到共享经济发展的速度,导致相关的劳动法,税法都无法顺利保障我们网约工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问题,既不能保障网约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会损伤我们用户的权益。给社会造成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二.网约工制度的制定及其发展方向
网约工和平台之间的不稳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对我们当下的法律法规也是造成了很大压力。所以制度的制定以及其后面的发展方向也是针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法律的调整也是围绕这两个方向展开的。
(1) 我们网约工是否应该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问题,多数学者认为,网约工的时长难以追踪的,所以不赞同为网约工支付最低工资。当然,也有人认为部分
(2) 兼职网约工平时的平均工资还不如社会最低工资保障的一半,不但需要为他们提供最低工资保障,还需要提供一些别的保障,但是,具体的标准依旧是个难题。
(2) 关于网约工的人格和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现在很多互联网平台都拥有自主权,可以对网约工的服务进行评价,不仅仅包括对网约工的评价,同样包含对被服务者的评价,进行综合的评分,而评分是作为网约工能否继续服务的重要因素。

关于网约工定义以及其往后的发展是一个比较长远的过程,其权益的完善也是在日常的生活中日趋更新,会越来越适应我们当下的实际情况。但是,无论网约工今后发展的道路归向何方,终究也需要我们自己的努力来与之匹配。只有我们自己不断的努力,不断的进步,来适应我们今后的快速发展,网约工只是当下众多职业的一个缩影,在未来的生活中,必将出现越来越多类似的行业,也需要我们为之服务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