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法律风险与防控)

本文脉络

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合规方案,私募基金公司合规常见问题

一、一般规定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适用三、结构化资管计划四、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五、私募资管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01 一般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合规方案,私募基金公司合规常见问题

1F

禁止投向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 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 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 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但是 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 1年期限以内 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 实缴 金额的 2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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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私募基金可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

根据《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规定,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私募投资基金”),可作为合格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市场,参与 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挂牌固定收益产品 的交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在深交所进行 固定收益产品交易 ,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参与深交所 全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交易 。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私募债券、可交换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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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基金合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九十三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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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基金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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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专业化管理和风险隔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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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从业禁止行为

一般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财产混同的认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该项规定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沿用。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有两种情形:一是跟投项目,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固有财产,不属于基金财产;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资金已经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固有财产。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属于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认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释二》规定:“该项规定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沿用。禁止“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是指当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若干只基金时,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每一只基金,对所管理的每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所管理的各只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基金财产。为一只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只基金利益的行为,违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违背了受托人义务,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认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释二》规定:“该项规定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沿用。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除依法取得管理费等报酬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二是,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忠实义务,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取利益;否则,就违背了受托人义务,侵害了投资者权利。为切实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必要参照适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的认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释二》规定:“该项规定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沿用。未公开信息包括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应当披露的信息和依照规定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由于职务上的便利,掌握了大量的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破坏了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必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基金市场秩序,必须坚决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0 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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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照执行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私募 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私募证券类基金参照适用,私募股权类基金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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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禁止投向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 不得投资于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二)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三)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四)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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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禁止非公平交易等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七)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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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禁止“资金池”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二)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三)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四)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五)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 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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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禁止过度激励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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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市场公允价格

市场公允价格区分不同交易市场特征,采取不同确定方法,在集中交易市场,可以参考最近成交价格确定公允价格;在非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公允价格确定方法,并按照约定方式确定公允价格。

0 3 结构化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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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定义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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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类型

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含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但相关标的投资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相应类别标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不能归属于前述任何一类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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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杠杆倍数

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应当在计算杠杆倍数时计入优先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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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严格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所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是指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产生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 但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应当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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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劣后级禁止行为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 不得 约定 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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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收益的计提和分配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投资标的 实际产生的收益 进行计提或分配,出现亏损或未实际实现投资收益的,不得计提或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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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资产管理人可通过认购份额提供风险补偿

资产管理人 可以 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通过以 自有资金认购 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先行承担亏损 的形式 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但不得 以获取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等方式 变相获取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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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投资者不得影响管理人投资运作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 影响资产管理人 投资运作 (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同时认购优先级份额的情况 除外 ), 不得 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异化为优先级投资者为劣后级投资者变相提供融资 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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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应 明确 其所属类别, 约定 相应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杠杆倍数限制等内容。合同约定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 向下穿透审查义务 ,即向底层资金方向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在杠杆倍数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以规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故意安排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作为委托资金,通过嵌套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或明知委托资金属于结构化金融产品,仍配合其进行止损平仓等保本保收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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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禁止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不得违背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 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 未对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劣后级份额认购者 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 尽职调查

(三) 未在 资产管理合同中 充分披露和揭示 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 股票类、混合类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 杠杆倍数超过1倍 固定收益类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 超过3倍 其他 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 2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 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 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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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业绩比较基准形式的推介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通过 业绩比较基准形式 优先级投资者 进行推介,但应 同时说明 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比较对象应当与其投资标的、投资策略直接相关。

0 4 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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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前提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应当制定 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和流程、风险管控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相关制度流程应当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存档备查。未建立健全上述制度流程的,不得聘请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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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

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 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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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聘请流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其提供符合前述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在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时将尽职调查报告、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 备案 。拟聘请的 第三方机构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已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或观察会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 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及内部制度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披露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清晰约定彼此权利义务。委托协议应当向协会进行备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建议及相关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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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禁止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 委托 个人 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 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 不因委托而免除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六) 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 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 投资于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劣后级份额

(七) 一对多(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 不得 通过发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等方式 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除外。

0 5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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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不予备案的项目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 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1]普通住宅地产项目[2]的 暂不予备案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委托*款贷**;

(二)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

(三)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

(四)以名股实债的方式[3]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债权投资方式。

[1]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2]根据深交所《关于试*房行**地产行业划分标准操作指引的通知》,房地产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类型住房的,计划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中普通住宅地产建设。

[3]本规范所称 名股实债 ,是指投资回报 不与 被投资企业的 经营业绩挂钩 不是 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 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 ,根据约定 定期 向投资者 支付固定收益 ,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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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投向规范

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 向下穿透审查义务 ,即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相关要求。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款贷**、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4]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4]上市公司,原则上按照上市公司所属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果作为判断依据。非上市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执行,即:当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房地产业务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房地产行业;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房地产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于房地产行业。其中,房地产业务收入包括从事普通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和其他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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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信息披露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上述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 充分披露融资方、项目情况、担保措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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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加强资金监控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上述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完善资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流程,加强资金流向持续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款项。

0 6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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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投资范围

公募产品主要投资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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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资管产品投资应符合的条件

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应当 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 不得 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 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 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 鼓励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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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禁止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不得 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 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 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 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 ,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 退出安排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 同一资产 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 不得超过300亿元 。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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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风险准备金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 管理费收入的10% 计提 风险准备金 ,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 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 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 主要用于 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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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及金融资产计量方式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 坚持 公允价值 计量原则,鼓励使用 市值 计量。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以 摊余成本 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 封闭式产品 ,且所投金融资产以 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 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 封闭式产品 ,且所投金融资产 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 ,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 应当 采用适当的 风险控制手段 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 5%或以上 ,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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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刚性兑付的认定及惩处

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 滚动发行 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 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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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负债比例

资产管理产品 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 ,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 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 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40% 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 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 。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 穿透原则合并计算 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 不得以受托 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 质押融资 ,放大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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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份额分级

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 进行 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 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40% 。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 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 固定收益类产品 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3:1 权益类 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 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2:1 。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 自主管理 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 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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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多层嵌套

金融机构 不得 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 提供规避 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 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 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 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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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投资顾问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 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 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 投资顾问资质 非金融机构不得 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合规方案,私募基金公司合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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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伟,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重专业背景,在民生等大型金融机构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风控法务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点睛网专栏作家,已在各大媒体发表法律实务文章百余篇,累计百万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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