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无资质施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比较特殊,就算合同无效,其中的一些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或者参照效力如何,都是司法实践需要面临的问题。
很多时候,就算签订的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甲乙双方依然会达成工程款结算协议,如果产生工程款纠纷后,乙方能否主张结算协议有效、要求甲方直接按照协议约定付款呢?本文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进行分析。
最高院观点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52号
关于本案工程价款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如下观点:
都匀经开区管委会上诉主张,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因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应再按照合同约定的40万元/亩计算工程款,也不应将872.7亩认定为计算渝万公司工程量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而是应按照渝万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本院认为,案涉《向山要地BT合同》《向山要地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首先,都匀经开区管委会已与碧桂园公司签订《碧桂园都匀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书》,案涉地块也已由黔南碧桂园公司部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实施了房屋开发建设,故一审认定案涉工程已被实际使用并无不妥,本院对该项认定予以确认。
在此基础上,渝万公司请求按照《向山要地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发成本价计算本案工程价款,一审参照《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支持该请求,亦无不妥。
其次,从《向山要地补充协议》中“根据项目实施前期评估并结合各项因素确定本项目开发成本为40万元/亩”的约定内容看,该条款可以认定为是结算和清理条款,而《工程预算书》作为《向山要地补充协议》的附件,是双方约定包干价的基础,亦应视为结算或清算条款的依据。故一审将《工程预算书》作为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建永律师点评

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或中途退场时对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金额或后续的款项支付方式、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达成的协议,可算作结算和清算协议。对于此类协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受原合同效力的影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视为有效,可以直接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则上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拿到工程款是没问题的。但能拿到多少、什么时候能拿到,都是未知数。合同中哪些条款可以参照适用,哪些不能参照适用,根据对法律理解的专业程度的不同,其结果也会有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资深的工程款律师与普通律师负责同样的案子,其结果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