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活动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背法律规定的合同、契约等,即便双方认可,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近日,*疆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出借信用卡导致的经济纠纷案。
2019年11月,陈某急用钱,找好友路某帮忙周转。路某手头没有余钱,将其名下的一张信用卡借给陈某使用。透支消费4万元后,陈某向路某出具一张借条,约定透支消费的4万元为借款,陈某每月还款1800元,直至全部还完。然而,陈某一直未能按约还款。
2021年初,路某再次找到陈某,要求陈某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陈某于当年4月归还全部借款,否则由陈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想到陈某再次食言。
2023年,路某将陈某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信用卡欠款滞纳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定,路某将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陈某使用,并非源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来源,属于转贷信贷资金。因此,虽然陈某给路某出具4万元借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款贷**转贷”的情形,法院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陈某应当归还4万元透支消费的金额,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分7期将4万元还给路某,还清前如有1期未给付,路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因4万元透支消费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由路某自行承担。
法官有话说
信用卡是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卡内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款项,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出借信用卡的方式进行。
持卡人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出借本人信用卡给他人透支使用,符合套取金融机构*款贷**转贷的情形,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除信用卡外,花呗、白条等也具有类似性质,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将信用卡及花呗等交给他人使用。
在借贷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借用人归还透支款并赔偿损失,应当以出借人履行代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借用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在未履行代还义务、未归还发卡行透支款本息的情况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用人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款贷**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石榴云/*疆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