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小张本科毕业后于2017年8月15日入职A公司,担任客服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3200元,之后A公司通过银行代发方式支付小张工资并均附言“工资”,A公司自2017年9月起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4月10日,小张申请离职,公司支付工资至2022年4月,缴纳社保至2022年3月。
小张离职后因其他事宜需A公司开具劳动关系证明,遂要求A公司开具,然而A公司回复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仅是合作关系,且小张工作无需考勤,只提供接打电话的工作, A公司不同意为小张出具劳动关系证明。
小张认为A公司的回复纯粹是颠倒是非,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2年4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小张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综合考量。包括以下几点: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第一,目前小张的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A公司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主体,双方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第二,小张与A公司具有人格从属性。A公司通过提供生产资料、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支配、控制,小张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动,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第三,小张提供的劳动属于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律特征。
裁决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小张与A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至2022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结语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还未建立起合法合规用工的法律意识,甚至有用人单位企图通过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否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此举涉嫌非法用工,还有可能面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做好企业风险管理;劳动者也应提高法律意识,面对不公时应及时拿起法律*器武**捍卫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