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面取消在城区、城镇落户的迁入条件限制,取消社保缴交年限和居住年限限制, 实行“零门槛”准入政策 。只要本人在城镇实际居住、就学、就业的,即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迁移落户。在当地暂时没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亲友家中、租赁房屋处或社区公共户口。符合条件申请人员可根据我市亲属投靠的有关政策,申请将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随同迁入城镇。
(一)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提供以下材料,可申请在城镇登记落户: 1.当事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符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中之一即可)。 (二)在我市城镇实际居住的,提供以下材料,可申请在城镇登记落户: 1.当事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根据实际居住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以下材料:租房居住的:(1)租房合同;(2)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其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声明;投靠亲友居住的:(1)户主的共同居住并同意入户的声明;(2)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在单位公房或集体宿舍居住的:单位证明;购买单位小产权或国有土地上因手续不全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居住的:(1)购房合同;(2)购房缴费凭证;购买二手小产权房或国有土地上因手续不全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居住的:(1)购房合同;(2)原房主身份证、户口簿。 (三)在我市城镇实际就学(小学起算)的,可申请在城镇登记落户: 1.未成年人在我市城镇全日制公立或私立学校实际就学的,提供以下材料,随法定监护人一同落户城镇:(1)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2)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3)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系统或户口簿不能显示父子、母子关系);(4)未成年人就读学校证明。2.成年人在我市城镇全日制公立或私立学校实际就学的,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落户城镇:(1)当事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就读学校证明。 (四)在我市城镇实际就业的,可申请在城镇登记落户: 1.在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单位等)实际就业的,提供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单位证明。2.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个体营业执照。 (五)根据户口迁入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分类办理,即办理落户手续时除提供以上规定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并到相应派出所办理: 1.本人在当地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携带相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落户到租赁房屋或亲友家的,需提交房东或房主同意入户证明,分别到租房或亲友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3.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4.无法落户以上地址的,按照社区公共集体户口入户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