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许多企业都有政府补助,对于政府补助这一块,许多会计还比较迷茫,在财务处理上还比较随意,事后涉及补税罚款等风险。那么本文将讲述如何来处理政府补助的问题?

所谓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注意非货币性的也包括。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政府补助有助于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弥补企业发展短板,增加企业获利能力,有助于盘活企业资产和现金流,但在实务处理中,企业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一些税收风险问题:
有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已经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是单独进行核算的。
以上几个条件要同时符合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有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动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和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以外,企业取得了各种政府财政资助,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时间确认收入。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如果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则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
一、是否与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有没有直接相关?
二、是不是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如果是的话,就必须补征增值税,如果无关则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要补征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应该如何处理呢?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涉及到专项设备购置的款项,并且是无偿的,也就是说符合本文开头说的三个条件。那么应该采用总额法或者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并相应计提折旧,收到政府补助时,我们可以: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递延收益。
从以上可以看出,专项且有明确规定且单独核算为不征税。其他的任何补助均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与取得收入有关则应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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