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机动车辆和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自己也受伤。李某先后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救助电话,在交警到来前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交警到医院调查时,李某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最终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多次传唤李某,李某均以在院治疗为由拒绝到检察院说明情况,直到出院后才到检察院说明情况,最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争议焦点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案发后李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其离开案发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只是为了治疗自己的伤情,而且,交警到医院调查时,李某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所以,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但是以治疗自己伤情的名义逃离现场,并在多次传唤后才到检察机关说明情况,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四、观点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首先,离开事故现场并不能全部认定为逃逸。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绝不等同于肇事后单纯地离开现场行为,现实生活中,肇事者在肇事后逃离现场的情形很多,但逃离现场的行为,并不是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第一,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来看,均未规定只有在事故现场逃跑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第二,有些肇事者未从事故现场逃跑是因为当时不具备逃跑条件,但一旦在他地点具备逃跑条件时,其出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逃逸行为。比如,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受伤无法逃跑,但在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即实施了从医院逃跑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再有,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逃避救助义务,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跑的行为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以,离开事故现场并不等同于肇事逃逸。
其次,逃逸需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逸行为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与逃跑客观行为的有机结合,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构成《解释》规定的逃逸情形,这也符合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于行为人逃跑行为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追究主观目的的认定,应该从当时环境和其客观行为出发进行分析。比如,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受到被害者家属的威胁恐吓,其出于恐惧而暂时逃跑躲避,但在公安机关随后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即使其有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是由于并不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故不宜对其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最后,逃避法律追究不仅包括逃避应受到的责任追究,也包括逃避对伤者或财产的抢救义务。逃逸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定加重情节,其根本理由在于逃逸行为会造成肇事者在肇事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对于伤者或财产的抢救救助义务以及给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造成更大的困难,无法及时准确地对肇事者进行责任追究。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肇事者逃跑并不一定同时出于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的双重动机,可能存在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逃避肇事责任归结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
综上所述,从本案案发经过来看,李某在案发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抢救电话,并没有逃避抢救义务。而且李某离开现场是被救护车拉走的,是为了医治自己的伤情,而且交警到医院调查时,李某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也没有认定李某逃逸。即使李某在检察院传唤时没有及时到案说明情况,但是从其出院后主动到检察院说明情况的举动来看,李某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