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介绍一件让笔者看完后唯有一声叹息的案件!
案件情况:
*藏西**某包装公司在收到*藏西**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根据《仲裁裁决书》最后一段“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至*藏西**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藏西**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仲裁裁决争议标的额为52212元,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该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藏西**某包装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虽经该院说明上述理由,但起诉人*藏西**某包装公司仍坚持起诉,故裁定不予受理*藏西**某包装公司的起诉。
*藏西**某包装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藏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裁定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在上诉事实与理由中,*藏西**某包装公司提出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并认为由于劳动仲裁裁决是由*藏西**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根据级别对应,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是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有责任有义务将其起诉尽快立案受理或移送至相应有管辖权的法院。另外,其在上诉理由中对仲裁裁决的实体性问题提出了意见。
*藏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一方面,*藏西**某包装公司是对*藏西**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诉请是“请求判决撤销*藏西**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对于用人单位如何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和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规定,本案涉仲裁裁决的标的已超出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对此*藏西**某包装公司也予以自认,故不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之内,无权对本案提出撤销之请求权。另一方面,从*藏西**某包装公司的上诉内容来分析,其主要是对*藏西**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内容不服,认为裁决只采信单方证据,对*藏西**某包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等向法院提出诉讼,至于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如何起诉及向哪一级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藏西**某包装公司应当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藏西**某包装公司起诉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前三项条件,但并不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条件,故其提出的本案符合受理条件,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藏西**某包装公司提出的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上诉理由,*藏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如果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本案受理条件已不构成,因而移送其他法院就无从谈起,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至于*藏西**某包装公司提出“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劳动仲裁裁决不尊重公司长期停工停产的客观事实,不但没有按照国家企业停工停产状态下执行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裁决,而以照顾弱势群体为由全额计算员工工资后并处以两至三倍的违约金及其他补偿”等上诉理由涉及实体审查内容,在立案审查阶段对此不作审查。
综上,*藏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藏西**某包装公司不服上述终审裁定,以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另有规定”,是指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情形,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应为“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案涉仲裁裁决的数额已超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藏西**某包装公司对此亦予以自认,故其不属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藏西**某包装公司如不服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但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对象为已立案受理案件,而本案尚未受理,*藏西**某包装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亦应依职权移送的理由并不能成立。综上,*藏西**某包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藏西**某包装公司的再审申请。
笔者分析:
本案中,*藏西**某包装公司对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后提起诉讼时的诉求提法、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等问题,存在认识错误,导致其起诉不被人民法院受理。因其错误,可能导致其超过了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后的法定起诉期限,所以当其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和劳动者估计都不会答应。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另外,劳动仲裁仲裁可以对案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进行先行裁决,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针对上述不同类型的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
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的,则不能起诉,而是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裁决。
如果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人民法院该怎么处理呢?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时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即全案由受理劳动者起诉的基本人民法院处理,用人单位可在诉讼程序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如果劳动者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非终局裁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先行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则根据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按照上述介绍的方法采取相应的救济途径。
对于仲裁裁决先予执行,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先行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事后证明仲裁裁决先予执行错误的,可用过执行回转的方式解决。执行回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操作。
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该怎么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此时应当按非终局裁决处理,即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针对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决时,会载明本裁决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同时会释明不服本裁决时可以采取的下一步救济途径及相应期限,当事人一般按仲裁裁决的指引采取下一步的救济途径即可。如本案中,仲裁裁决就载明了“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呢?此时由人民法院审查判断,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则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的起诉;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面对一份没有载明属于终局裁决还是属于非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都可以,起诉或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按哪种程序处理。当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期限(30日)比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15日)要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事实上,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要宽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果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往往也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机构超过其受案范围处理案件的,可以向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仲裁案件。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又不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案件,那么仲裁裁决是否生效呢?关于该问题,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仲裁机构确属处理了不属于其受案范围的争议,那么裁决不应该生效,仲裁机构自身发现问题后,应当予以纠正;如果进入执行程序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进而由执行法院处理。如果仲裁机构处理的是属于其受案范围的争议,但当事人又不服或者仲裁机构具体裁决存在错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作实体审理,当事人即丧失了救济途径,所以仲裁裁决书生效便显得不合理,此时,如果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撤销案件,并申请中止执行。
另外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整体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当事人接受的裁决事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集体劳动争议中,如果只是部分劳动者不服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未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一般是其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故其起诉时,将原仲裁请求改为诉讼请求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即可。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一般是其认为不应当承担仲裁裁决法律责任或对仲裁处理程序有异议,故对于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应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无需承担仲裁裁决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终局裁决,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诉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的同时不会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而是由用人单位持中级人民法院的撤销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本案中,*藏西**某包装公司的本意是针对非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其“请求判决撤销*藏西**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诉求提法是不对的,*藏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已予以指出。
弄清楚上述的救济途径后,我们再来看看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要申请撤销的,不管是什么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终局裁决,管辖法院都是作出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在前述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提起诉讼、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终局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后提起诉讼,管辖法院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法律另有规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是当劳动争议同时涉及破产程序、船员劳务纠纷等情况下,在管辖方面会有不同,具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一审的地域管辖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为基层人民法院,同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有优先管辖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对于劳动争议,不适用协议管辖,即当事人不可自行约定管辖的法院。
在劳动争议实践中,会出现劳动者起诉多个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等情况,从而使得管辖问题相对复杂。例如,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劳动者住所地在广州,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上海,劳动者在广州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由广州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要起诉的,广州和上海的法院均有管辖权,从而发生在广州仲裁但在上海一审、二审的现象。又如,如果存在共同用工,劳动者起诉了几个用人单位,各个用人单位的住所地不一致,则导致多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解决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管辖问题,要结合地域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恒定、默认管辖等相关规定确定。
本案中,在法律无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藏西**某包装公司应向其所在地或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其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是错误的。
此外,*藏西**某包装公司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移送管辖,但该条中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即如*藏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所述,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对象为已立案受理案件,而本案尚未受理,故*藏西**某公司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后的起诉期限为不变期限,不会因当事人弄错管辖而延长,错过起诉期限的,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亦受理。因此,搞清楚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法院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