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同性婚姻第一案:
- 2015年6月23日,孙文麟、胡明亮同性相恋一年多以后,走进了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民政局芙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审查后,认为孙文麟、胡明亮均为男性,在受理后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 2015年12月16日,孙文麟、胡明亮向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递交材料,起诉芙蓉区民政局行政“不作为”;
- 2016年1月5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案件,史称国内同性婚姻“第一案”;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2016)湘0102行初3号行政判决,认定:“孙文麟、胡明亮均为男性,其结婚登记申请不符合我国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孙文麟、胡明亮不服芙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年6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2016)湘01行终452号二审行政判决书,认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是男女双方,二上诉人均为男性,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至此,中国同性婚姻诉讼第一案尘埃落定,同性婚姻无法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结婚登记是对婚姻关系的一种有法律保障的登记制度,那么,同性婚姻无法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如何在法律上保障同性婚姻关系呢?
实际上,结婚证的主要功能有五个方面,同性婚姻同样可以集齐这“五证”实现“结婚证”功能。
第一证——监护权证:通过“意定监护公证”实现结婚证的第一顺位监护权功能
1.结婚证的第一顺位监护权功能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
即,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旦领取结婚证后,其配偶即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权人。
2,意定监护公证实现第一顺位监护权功能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节是关于监护的章节,包括第26条至第39条。
除了法定监护外,还有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其中第26条至第32条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第33条规定了意定监护,第34、35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及履职原则,第36至38条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及恢复,第39条规定了监护终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亲近**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从实务中来看,意定监护协议一般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人及其基本信息,受任人及其基本信息;2,意定监护的合意;3,意定监护委托的事务范围和权限;4,代理权的授予及限制;5,意定监护生效的条件;6,意定监护的开始程序;7,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条件;8,意定监护权的生效阻止程序;9,意定监护的终止;10,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前五项是协议必备条款。
基于该法律规定,同性婚姻中,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明确同*伴侣性**成为自己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会有这样的一场同性“婚礼”:

仿佛鲜花洒满道路、神圣的乐声奏响,意定监护公证仪式上,身着庄重制服的公证员正在询问一对相濡以沫的恋人:
“监护人啊!你是否愿意与TA缔结意定监护协议?无论任何原因导致TA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都愿意保护TA,照顾TA,尊重TA,接纳TA,永远对TA忠贞不渝直至TA生命的尽头?”
监护人 珍重 的牵着另一半的手,答:我愿意!
热泪盈眶中,带着大红章的证书被郑重交到这一对恋人手中。

第二证——继承权证:通过“遗嘱公证”实现结婚证的第一顺位继承权功能
1.结婚证的第一顺位继承权功能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配偶、子女、父母;(二)……”
即,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旦领取结婚证后,其配偶即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人。
2,遗嘱公证实现第一顺位监护权功能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即,同性婚姻的一方可以通过遗嘱公证的方式,在遗嘱公证中将自己的遗产通过遗赠的方式给到同*伴侣性**。

第三证——共有权证:通过“财产共有公证”实现结婚证的财产共同共有权功能
1.结婚证的财产共同共有功能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即,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旦领取结婚证后,其配偶即成为其婚后财产的共同共有权人(特别约定、特殊财产除外)。
2.财产共有公证实现财产共同共有功能
如果同*伴侣性**期待同性关系稳定后,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财产为两人共同共有的话,可以到相应公证部门办理财产的共同共有公证,通过共同共有公证书的方式明确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
进而实现结婚证的财产共同共有功能。

第四证——子女监护权证:通过“非婚生子女监护权公证”实现结婚证的子女监护权功能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子女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同性婚姻中,可以通过各类“技术”实现具备血缘关系的子女,也可以通过收养的方式收养子女。
因为同性婚姻没有办法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以这两种方式所收获的子女,都属于“非婚生子女”,也都可以通过非婚生子女监护权公证的方式,明确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第五证——给同*伴侣性**的子女监护权证:通过“遗嘱意定监护公证”或“委托监护公证”实现结婚证中配偶的子女监护权功能
在同性婚姻当中,因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缘故,因此只能以“非婚生子女监护权公证”的方式明确子女的监护权关系。
但这种公证的前提条件在于相应的关系证明,这种关系包括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而在同性婚姻中,这种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确定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可能在一方名下。
即:同性婚姻当中,只有一方能办理子女的“非婚生子女监护权公证”。
在此情况下,同性婚姻中的另一方可以通过“遗嘱意定监护公证”或“委托监护公证”实现子女的监护权。
所谓“委托监护公证”,即作为血缘父母或收养父母的同性婚姻一方做好委托监护公证,将监护权委托给同性婚姻的另一方。
所谓“遗嘱意定监护公证”,依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即通过“遗嘱意定监护公证”,让作为血缘父母或收养父母的同性婚姻一方,提前做好公证,一旦出现意外死亡后,该子女由同性婚姻的另一方担任监护人继续抚养。

综上述五证:
第一证——监护权证:通过“意定监护公证”实现结婚证的第一顺位监护权功能
第二证——继承权证:通过“遗嘱公证”实现结婚证的第一顺位继承权功能
第三证——共有权证:通过“财产共有公证”实现结婚证的财产共同共有权功能
第四证——子女监护权证:通过“非婚生子女监护权公证”实现结婚证的子女监护权功能
第五证——给同*伴侣性**的子女监护权证:通过“遗嘱意定监护公证”或“委托监护公证”实现结婚证中配偶的子女监护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