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怎么衔接社保 (退役军人保障法保障同工同酬)

就业创业篇

问: 未能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保险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即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失业人员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求再就业的机会,积极参与各种就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问: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退役军人享受哪些政策保障?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根据*共中**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退役军人报考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的,还可以享受放宽招考专业限制、不限制工作年限、工作经历、合理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优待措施。

问: 退役军人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4条的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该条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所附加的一种义务,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在计算工龄时,要将退役军人的服役期限计算为工龄,与其在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这是退役军人回到地方安置的一项长期坚持的原则,有利于为今后退役军人社保接续、享受地方养老保险等作出相应规定。

问: 退役军人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6条的规定,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主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创办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款贷**,享受*款贷**贴息等融资优惠。国家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政策包括创业担保*款贷**贴息及奖补。(2)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问:各地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时是否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3条第3款的规定,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退役军人因其特殊的服役经历,执行力强、作风过硬,具有奉献社会的意愿,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人力资源,更是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人才保障。《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刘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