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文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涉及医疗领域相关改革事项,其中第38项: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对诊所备案制进行具体细化,在2021年7月起,全面实施诊所备案制。目前,全国各地对诊所备案制的推进进度不一。
问题:在诊所备案制下, 符合诊所备案条件的医师 未备案开展诊疗活动,如何处理?(注:前提是符合诊所备案条件)
分析探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中医诊所: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符合中医诊所备案基本条件,应备案而未本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依据《中医药法》第56条第1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二、除了中医诊所外的其他诊所:
(一)2022年5月1日起,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对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二)2022年3月1日-2022年4月30日,执业地点为A省的医师在B省未经备案开办诊所:2022年3月1日《医师法》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 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2022年3月1日之前,按照《执业医师法》《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等处罚。其中2021年7月-2022年3月1日期间的查处可能存在争议,因为按照国家文件,诊所改为备案制,认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可能存在争议。但另一方面,诊所改为备案制是行政审批的改革,备案制改革已经让具备条件的医师更容易执业了,这样还不备案,对这种情形应不具有信赖保护利益,个人认为可以认定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但是近期的案件可以到5月1日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后再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较轻的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月1日将至,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施行,到时应该就不会有那么多法律适用的困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