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删差评名单 (网店好评追加差评有影响吗)

随着网购服务的日渐发达,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都会选择在网上购物,对于网店“刷好评”、 “删差评”等现象已是司空见惯。但由于监管的不当和缺失,消费者维权不易,导致不少商家在“作假”的道路上愈发肆无忌惮,有时甚至会威胁骚扰消费者,这已然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好消息是,这一问题不久后将受到遏制。

7月10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网店刷好评、删差评被行政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等36种情形今后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据悉,此次修订,是对自2016年4月起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大修”,不仅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对象从企业扩展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而且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网店删差评违法,好评差评对网店有什么影响

“刷好评”、“删差评”有风险

根据《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十一款显示,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负责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向南都记者表示,电子商务法有明确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但是像这种大量“刷好评”、“删差评”的行为,在法律层面的责任还不够,不足以严厉惩处。因为商家大量刷单的违法程度低,难以发现也不好杜绝。因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从信用管理的角度进行惩戒,将商家的刷单行为视为严重违法失信,将其列入黑名单,这是一种信用惩戒,让商家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信用责任。

网络平台滥用服务协议后果严重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十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管理制度缺失和重大缺陷,或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或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凡符合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网络交易平台,将列入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饿了么、美团等餐饮配送平台与我们熟知的网络交易平台淘宝、京东等,都属于第三方的交易平台。”赵占领表示,根据《电子商务法》中的定义,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以线下门店在餐饮配送平台上的经营是属于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若网络交易平台没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合理管理和监控,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将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对此,有互联网商家表示,他们欢迎征求意见稿的实施,一方面他们会对平台内的商家进行告知、规范和引导,另一方面也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餐饮商家在外卖平台的监管。

预收费未履行完成服务需追究

在征求意见稿还涉及到消费者所关注的预收费用条款,经营者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歇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被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0天内无法联系到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也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赵占领表示,针对像健身、教育等机构在消费者享受其服务前收取预收费用的情况,没有履行完成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种:一是违约,没有并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合约上的所有服务;二是卷款逃跑,该行为属于犯罪;三是经营不周导致门店倒闭,这将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处理。该草案的拟定将会对经营者预收费用却未能履行服务的各种行为进行惩戒,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连锁餐饮企业经营要小心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十七款中规定,“连锁餐饮企业1年内有5家门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一规定对大型连锁餐饮企业来说可能会产生担忧,因为其线下连锁的门店众多,出现问题的机率相对于中小型企业较大,惩戒的主体将会是谁。对此,赵占领表示,该草案规定的惩戒主体是以下三类,“一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二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主体内部担任特定职务、对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三是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对于这些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如果每一家门店有独立经营者,由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登记经营,那么将会对单独法人进行处罚,不一定会牵连到总公司,但若是每家门店都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经营者的话,就将会对总公司进行处罚。

采写:南都实习生 曾恬 南都记者 徐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