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前几天发了一篇文章,是关于范冰冰*税逃**问题的,评论的读者说为何不用坐牢,今天咋们今天就来好好说道说道了。
范冰冰被罚8.8亿
免于刑罚
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对范冰冰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昨天的文章中已经详细说明了,在此果果不再赘述。总的来说,对范冰冰的处理是只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补交税款将近8.8亿即可免于刑罚。
再来看看刘晓庆的处罚
北京市地税局经调查,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税逃**款共计1458.3万,除这笔税款外,另有573万滞纳金。
刘晓庆的处罚是补缴所*税逃**的金额和坐牢422天为何范冰冰只需要补缴*税逃**金呢?
为什么范冰冰*税逃**8.8亿相比刘晓庆*税逃**的1458.3万,范冰冰的处罚更加的轻呢?

冰冰*税逃**的数额肯定算是巨大的了,但由于属于首次被发现偷*税逃**款,只要范冰冰交纳了约8.84亿元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就可以不用坐牢,这不是法外施恩,而是新税法的规定。如果范冰冰下一次再被发现有类似行为,哪怕数额要小于这一次,恐怕就要坐牢了。
难道是因为范冰冰的名气太大?这点首先排除因为当时的刘晓庆也是当红的明星了,而且名气大也不可能撼动中国刑法。
那么就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看
当小编查阅许多相关治疗咨询了相关律师,得到了一个说的过去的解释那就是,*税逃**时间不一样。
原来啊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中将涉税的违法行为规定为四种:*税偷**、*税漏**、欠税、抗税。而在2015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将“*税偷**”二字删除,将涉税违法行为概括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涉税犯罪的规定也经历了从“*税偷**”到“*税逃**”的变化。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后,将刑法中的“*税偷**罪”修改为“*税逃**罪”。
“*税偷**”暗含从已缴的税款中窃取税款的含义,而“*税逃**”则清晰的表明行为人想方设法逃避缴纳税款的事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层面将“*税偷**”改为“*税逃**”,体现出立法者对行为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本质的精准把握。
总的来说呢就是范冰冰运气比刘晓庆好,如果放再几年前那也少不了牢狱之灾了。


最后再次警惕各位老板,*税逃**是对国家极其不负责任的,不要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去*税逃**,只有国家强大了起来,咋们才能过上更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