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1.在中院层面,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否定评价更多,但是基层法院更为支持职业打假人。
2.职业打假案例中,观点因素并不占全部,在具体个案中,法官会更在意个案证据逻辑的完整性。
3.对于茶和酒这种能长期保存的食品,在具体个案中,法官对其标签瑕疵的容忍度较大。
持负面评价(包括对职业打假人的证据严格审核、对职业打假人观点不认可的类型):
(2022)鲁02民终17307号:被上诉人本人及其丈夫、部分同事及朋友均有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习惯,特别是使用同一个ID账号×××85ID的三个人都下单购买过多台“德国”按摩椅,其中王彬收货后提起诉讼的时间早于被上诉人朱飞杰下单时间,因此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下单时即知晓按摩椅不是德国生产等虚假情形。上诉人虚假陈述按摩椅系德国生产等欺诈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否则将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对被上诉人朱飞杰来说,由于其知晓实情,所以不构成被欺诈,其购买按摩椅是其真实意愿,若判决退货退款,有违公序良俗;若判决惩罚性赔偿,会诱发严重的社会道德危机。
(2022)辽02民终10559号:本案中,被上诉人销售的“福鼎白茶”的标签虽然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产品执行标准的实施日期,但由于该产品的保质期为“在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也就是说,案涉“福鼎白茶”不属于过期食品,更非有毒有害食品,一审未以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产品执行标准实施日期为由认定案涉“福鼎白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并无不当。另外,结合上诉人既往在辽宁省范围内多家人民法院多次以茶叶销售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事实,一审认定“茶叶生产日期与执行标准冲突不会误导其消费”并无不妥。因此,案涉“福鼎白茶”标签存在的瑕疵不属于惩罚性赔偿范畴,一审未支持马艳超要求“退一赔十”的诉请正确。
(2022)鲁06民终7455号:本案中陈嘉翔于2022年6月23日、6月30日两次通过微信购买涉案*肥药减**,在(2022)豫05民终5700号案件中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嘉翔亦于2022年6月23日、6月30日两次通过微信购买*肥药减**,且其存在着多起涉及购买*肥药减**并主张赔偿的诉讼案件,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不符。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23)辽01民终1020号: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销售过期商品为由,要求其退货并赔偿1,000元。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视频,其拍摄的商品确实超过保质期,但该商品的来源,被上诉人不予认可系其销售。上诉人发现案涉商品过期后拍摄的视频,即上诉人拍摄的在货架处拿起商品的过程系其摆拍而为,尚不足以证明案涉物品系被上诉人提供,故上诉人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持正面评价:
(2022)辽01民终16023号:关于上诉人提出涉案虫草酒并非食品也不是预包装食品,故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的上诉理由。本案中,被上诉人购买的商品为“冬虫夏草酒”。瓶体上标注了配料、禁忌、净含量及酒精浓度,其中配料包括:白酒、冬虫夏草、藏红花。经查,经营者购买虫草酒为了饮用同时有保健作用,消费者不会只食用虫草而放弃酒的饮用。故涉案虫草酒应属于食品,且为预包装食品。现上诉人销售的虫草酒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准代号、无生产厂家等,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诉人尤正在销售食品时,其未尽到销售食品的安全审查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