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玲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保护上限,取消了“两线三区”的规定,并且用浮动利率代替以往的固定利率,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
一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取消两线三区
“两线三区”中的两线是指年利率24%和36%,由此形成了三个区间,即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在此规定下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约定的借贷利率最高可达36%,在24%到36%区间自愿履行的部分尊重当事人主体的意愿,已经履行的不得主张返还,即对于该部分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该自然债务区的规定是法律在强制力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平衡,但实践中容易造成不合理手段的私力救济,故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予以删除。
二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行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取消了原来的两线三区,取而代之的是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对民间借贷主体利息约定保护上限大幅下降的同时,实行浮动利率上限标准,增加了利率上限的适应性。
三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利息计算
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根据此条规定,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

当然,该计算方法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利息有作出约定,民间借贷关系中,自然人对于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