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仲裁请求需要提前多少天申请 (仲裁申请撤销仲裁流程及注意事项)

仲裁申请的仲裁请求怎么写,变更仲裁请求要在什么时候提交

21 拟定仲裁请求和变更仲裁请求应注意哪些问题?

21 拟定仲裁请求和变更仲裁请求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确定仲裁请求的意义

确定仲裁请求是仲裁申请的关键,一方面,它反映了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的目的;另一方面,仲裁请求是一个仲裁案件的审理范围,仲裁庭的审查范围授权来自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与申请人提出的具体请求。仲裁庭将围绕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并对仲裁请求能否获得支持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事实证据展开审查、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就是对仲裁请求的逐一回应。同时仲裁请求也是仲裁费用的核算依据。所以拟定一个准确、具体、合法有据且符合仲裁目的的仲裁请求十分重要。

二、拟定仲裁请求应注意的问题

(一)仲裁请求应符合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三要素之一。它是当事人同意交由仲裁解决的事项范围。拟定的仲裁请求应当属于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

【举例】A股东和B股东签订了合资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设立并运营C公司,在该合资协议中约定除该合资协议效力之外的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这个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事项为合资协议效力之外的争议。那么A股东和B股东之间如果发生合资合同项下争议,在准备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时候,拟定仲裁请求时就应该注意是否符合仲裁协议约定。例如,争议事项如果是合资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则不属于合资协议内容,因C公司不是仲裁协议的签署主体;如果争议事项是合资协议项下的违约损害赔偿、履行合资协议约定义务等内容,则通常是属于合同效力之外请求。

此外,如果C公司设立运营的几年之后,A股东、B股东和新投资人D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了因该增资协议引起的争议,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那么虽然增资协议和合资协议的主体有两位是相同的,且都约定了仲裁协议,但是,因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不同,签订主体也不完全相同,所以A股东和B 股东之间若因增资协议产生的相关争议则不能提交给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

否则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则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不予执行。

(二)仲裁请求应当属于可以仲裁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是不能仲裁的。所以这些事项是不能提请仲裁解决。

在商事领域,还会出现和行政争议交叉的事项,这些事项能否提请仲裁解决,有些已有定论,比如2019 年8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定中已经明确表示垄断协议纠纷不能提请仲裁解决;有些在实务中仍有争议,比如开具发票的仲裁请求。

关于开具发票的争议可否提起仲裁的问题:

在仲裁实践中,商事合同各方因开具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笔者参与处理过的仲裁案件,就既有仲裁申请人提出请求被申请人开具发票的主张情况,也有被申请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之抗辩的情况;还有当事人提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事务范畴不是仲裁机构有权仲裁之范围的抗辩。

对于开具发票的仲裁请求是否可以仲裁的范围,目前尚有争议。有的仲裁机构会受理这样的仲裁请求,有的仲裁机构则不予受理。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登载了一例不予受理的案件,× ×机械产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3台大型机械产品,并负责将机械设备运至甲方住所地。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 日内将185 万元货款支付至乙方账户,乙方在收到货款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均通过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签订后,甲方将185 万元货款汇至乙方账户,乙方如约将产品运送至甲方住所地,但迟迟未开具发票。经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甲方于2015 年12 月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乙方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认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当地税务部门举报或拨打12366 税务热线举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发生经营活动的当天。因此,卖方拒不开具或拖延、限定发票开具时间等做法均属违法。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职权范畴,这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所在。

所以,本案中,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民商事受案范围,因此,对该案决定不予受理。

有些仲裁机构则会对开具发票的仲裁申请进行受理。受理之后由于仲裁机构、仲裁庭或仲裁员对于发票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导致会有不同的裁决观点:(1)有的持附随义务说,认为双方如无特别约定的话,开具发票是合同附随义务,不能以此拒绝付款,但申请人开具发票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2)有的持对等义务说,认为义务方开具发票是与付款对等的义务,可以提请仲裁解决。(3)持行政法律关系说的人则认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应由相关税务部门进行管理,应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4)也有人认为如果合同约定了开发票属于合同义务,则应依据合同约定处理。那么请求开具发票就有了民法意义上的请求权基础,可以提请仲裁解决。

(三)仲裁请求应当具体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定条件之一。仲裁裁决是对仲裁请求的逐一回应,如果仲裁裁决结果不具体,法院认为无法确定,可能驳回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所以具体的仲裁裁决更有利于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在起草仲裁请求的时候应该尽可能拟定具体的请求。

【举例】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约,赔偿损失”。这样的仲裁请求中的“违约”和“损失”都是不够具体的,应该列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约的具体行为,和要求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

(2)“请求确认合同有效”,这样的仲裁请求,有的仲裁员也会认为是不够具体的,会要求根据双方争议焦点进一步明确该仲裁请求的涵义,是请求确认合同自签订时有效,还是确认合同现在仍有效。

(四)拟定仲裁请求的技巧

起草仲裁请求需在合法范围内尽可能最大化体现仲裁申请人的目的,尽可能维护其最大利益。

编者根据多年的仲裁实践,总结部分准确拟定仲裁请求方式的例子:

(1)就提出利息主张,拟定如下请求,“请求应付货款从2015年1月1日到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日)为× × × ×元”比“请求应付货款从2015 年1 月1 日到至2015年7月1日为× × × ×元的逾期支付利息(保留自至2015 年7月1日后支付逾期利息的权利) ”更优。因为(保留自至2015年7月1日后支付逾期利息的权利)这样的仲裁请求内容一般会被认为是一项权利保留声明,很可能不会体现在该案仲裁裁决主文中。

(2)有限合伙人投资款项到期:“请求按合同约定履行合伙份额回购义务”比“请求返还投资款项本金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更优。

(3)股东逾期出资的话,“请求股东补足出资额”比“请求股东支付出资款项”更优。

三、变更仲裁请求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对变更仲裁请求的期限和程序等事宜未有专门规定。仲裁实务中,变更仲裁请求的具体问题,还需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和仲裁庭的决定为准。

变更仲裁请求一般会影响仲裁程序的进展,包括需重新核定仲裁费用,可能需要补缴仲裁费用;需针对变更的仲裁请求,给予更多的答辩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和机会,仲裁庭也通常会根据仲裁请求变更的具体情况,安排再次开庭等事宜。

总的来说,变更仲裁请求主要应关注提出的期限、形式和内容。

第一,期限方面,一般提出的时间不能太晚,否则仲裁庭有权拒绝该变更请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 版) 》第17 条“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 版) 》第13 条第2 款规定:“(二)当事人对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变更过于迟延从而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其变更。”

第二,形式方面,有的仲裁机构规定变更仲裁请求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那么当事人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时候应遵守该仲裁规则规定。

比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版) 》第13条第1款规定:“ (一)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予以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予以受理。”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7年版)第20条规定:“ (一)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的,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内容方面,通常对仲裁请求变更的内容也需符合仲裁请求的提出要求即可,并且变更后的仲裁请求通常应与仲裁申请时请求依据的合同是相同的。

与诉讼相比,仲裁在这方面也体现了更为便利当事人主张权利之处。法院对诉讼有案由管理,对同一合同引起的纠纷,其诉讼请求内容不同,可能会被归类为不同的案由,那么管辖法院或法庭也不一样。比如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是属于民事案由,而合同违约责任则是属于商事案由,基于同一个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提出的变更后诉讼请求内容和起诉的诉讼请求是不同的案由,那么将可能被法院要求先撤诉再另行起诉。仲裁程序中则无此忧。

【典型案例解析】

案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 FSG 汽车工业控股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泛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奥地利联邦经济会仲裁中心SCH-5239 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答复

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民四他字第46号

法院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称:根据你院报送的材料,合资合同第27. 3 条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范围包括因合资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相关而出现的任何纠纷。合资合同第29. 1条和第29. 2条规定了股东相互配合善意履行合资合同的义务,包括尽最大努力促使员工履行合资合同的相关条款。

仲裁裁决第5项内容为武汉泛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洲公司)敦促其委派到合资企业的代表遵守合资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处理的是因第29. 1条和第29. 2条而产生的争议,履行义务的主体是泛洲公司,而非合资公司。但从该裁决项要求促使完成的具体事项看,其中(Ⅰ)至(Ⅲ)目解决泛洲公司阻碍FSG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属于合资合同纠纷;(Ⅳ)目解决的则是合资公司经营过程中FSG汽车工业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结算争议,并不属于合资合同纠纷,且合资公司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故该裁决内容符合《纽约公约》第5 条第1 款(丙)项规定的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情形,应认定第5项(Ⅳ)目构成超裁。鉴于该超裁部分与第5 项(Ⅰ)至(Ⅲ)目具有可分性,根据《纽约公约》相关规定,应对该超裁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

裁决第9项的内容为泛洲公司通过其委派至合资公司的代表完成申请解散的必要程序及提名清算组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的规定,合资合同因一方根本违约而终止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解散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 条规定,审批机关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后,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企业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因此,合资合同违约终止情形下的合资公司解散,不涉及股东协助履行报批义务的问题,该类解散及清算争议不属于合资合同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同意你院关于裁决第9项构成超裁的意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 条和《纽约公约》第5 条第1款(丙)项的规定,应不予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第5 项(Ⅳ)目及第9项,对其他裁决项应予承认和执行。

案例评述:

这是一个最高人民法院以个案答复的司法解释形式体现的案例。如上所述,仲裁请求是仲裁裁决的范围和依据,仲裁裁决事项如不属于仲裁事项范围,则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所以在拟定仲裁请求的时候,要注意符合仲裁协议范围。

(撰稿人:许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