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讲一讲互联网中你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第四季:网络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案例一:周禄宝网络敲诈勒索案
2011年8月19日,昆山警方接到报案称,一名叫周禄宝的男子以昆山市全福寺存在假和尚欺骗游客消费等情况为由,多次主动打电话联系该寺庙管理单位负责人陈某,进行敲诈勒索,并威胁将向相关政府部门*访信**投诉。在对寺庙管理方施压后,他又以不在网上曝光、投诉作为条件,假借“正面宣传”的名义,向陈某索要人民币8万元,后因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得逞。公安机关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周禄宝。
经侦查发现,2011年,周禄宝萌生在网上“曝光”负面信息要挟他人,进而非法敛财的想法。2011年6月至8月,依照“选择目标、网络曝光、获得财物、正面宣传”的作案步骤,先后在广西桂林、浙江乌镇、江苏昆山等地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0.8万元,另有8万元未遂。
2015年9月,周禄宝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二:“秦火火”寻衅滋事、*谤诽**案
网民“秦火火”,真名系秦志晖,为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非法牟取利益,其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如“7.23”动车事件、炒作“郭美美炫富事件”、造谣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是日本国籍等,经公安机关调查,秦志晖涉及在新浪微博造谣传谣3000条左右。
2014年4月,被告人秦志晖犯*谤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互联网法律讲堂
一
敲诈勒索
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二
寻衅滋事
网上何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谤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