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健身房,甲有资金,乙和丙无资金,但是分别掌握市场与和教练资源。如何设计交易方案才能满足他们三人的要求呢?
一、什么是干股?
很多企业为了笼络一些有能力的人(业务、技术骨干),或者有权力的人(官员),或者有资源的人(渠道、特定资源),通过赠与的方式,无偿给予这些人一些股权。从给予对象看,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权力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给予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股权;
◆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给予公司管理者股股权;
◆技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给予公司技术骨干或某种技术诀窍掌握者股权;
◆资源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给予为公司提供渠道资源的人股权;
◆员工干股,公司无偿给予公司员工的股权;
◆亲友干股,公司股东无偿给予其亲友的股权。
但什么是干股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第二条摘要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严格来说,干股并非法律概念,是民间对未出资(支付对价)取得的股权(权益)的称谓。刑事司法解释也是从公职人员收受贿赂这个角度来界定干股的。我国《公司法》未直接规定“干股”,但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为“不出资股东分取红利留下了制度空间”。
干股的主要内涵也是可以确定的,比如取得干股通常基于协议,持股人无需支付对价,也无需对公司亏损担责,可以参加公司分红,但与完整意义的股权又有区别。从外在形式看,干股的取得表现为“干股协议”、“分红协议”、“股权赠与协议”等等(下文根据需要统称干股协议);从协议主体看,签署“干股协议”的主体可为公司与持股人,大股东与持股人,公司、全体股东与持股人;从形成时间看,干股权利可发生在公司设立之前(承诺),也可以发生在设立之时,或公司经营经营过程中。
二、干股的法律性质
干股的持股人取得干股未实际出资,但一般会有“干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以分析干股的法律性质,首先就得分析“干股协议”界定的持股*权人**利。根据干股协议内容,可以将干股细分如下:
1、分红权。如干股协议限定持股人仅有分红权,则可归入“虚拟受限股”一类,与通常的虚拟股并无不同,此时,所谓的“干股”就是分红权凭证,并非真正的股权。该类分红权的份额、期限均依据干股协议确立,仅仅在公司有利润时参加分红,无表决权,也不可以设定权利负担,此类干股不能转化为实股。
2、实股。如权利人通过“股权赠与协议”取得干股,赠与协议未对干股权利进行限制,则持股人的股权则为“实股”。
a、如双方在干股协议里有代持的意思,则该实股的实际持股人是真正的股东,名义股东则为干股的委托持股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隐名股东通过协议或司法途径确认股东资格,可以完成显名化。
b、如双方在干股协议里未做代持股权的限定,持股人可以依据协议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完成后,与普通股东凭出资取得的股权并无区别。
此时,持股人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可以行使股东的决策权、选择权、监督权与分红权等。
3、期股。介于前二者之间,如干股协议对权利人附带了条件或期限的,或者限制部分权利的,权利人的权利是否完整则要看条件是否成就或期限是否届至以及限制规则而有所不同。如对接的资源落地了,承诺的业绩达到了,服务期限届满了,议定的对价支付了,干股可以变成实股。反之,干股就可能变成虚股或落空。
干股本质上并非股东或公司对持股人的赠与,而是公司股东以分红权或股权与拥有有关资源、技术、信息等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人的利益交换。交换价值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股的虚实。所以,干股并不总是虚股或实股,如何定性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干股协议的法律效力
向公职人员授予干股无疑违反了《公务员法》、《刑法》,侵犯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当然是非法的。除此之外,干股协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契约,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比如私权自治、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规定等,涉及实股时,则应当同时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比如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赠与合同、股权转让、股东权利等规则。
《合同法》(1999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私权的内核是意思自治,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概言之,干股协议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的,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的,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干股的法律风险
干股法律风险是双向的:对公司/股东及干股持股人来说均存在对应的风险。
(一)公司/股东的风险:
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给予股权,可能导致承诺的权益(权利)分出去了,但持股人承诺的交易对价却打了折扣。
(二) 虚股干股“股东”风险:
1、干股协议无效
干股协议如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协应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效力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合同无效,不能获得分红,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干股协议被撤销
《合同法》(1999)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干股协议通常未约定持股人支付相应对价,在形式上可以被认定为赠与协议。基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协议约定了受赠人义务的,受赠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协议未约定受赠人义务的,权利交付(分红)前,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一旦赠与协议被撤销,虚股干股的分红权则会落空。
(三)实股干股股东风险:
1、被要求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干股股东接受的股权未实缴对应出资,代出资人未按照出资期限缴纳出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干股股东缴纳到期未缴的出资。部分股东与干股持股人签署的干股协议只对协议签署方有效,不得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
2、被要求承担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代出资人未按照出资期限缴纳出资,公司对外负债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干股股东缴纳出资。干股协议是内部协议,干股股东无需出资的约定仅对公司、股东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出资额较大时,必然造成干股股东财产损失。
3、被解除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包括干股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构成对其他股东的违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催告仍不缴纳的,可以解除未出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被解除后,分红权自然会落空。
五、干股怎么给
鉴于上述分析,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特别重要的是需要明确股权权利义务的内容与出资义务的履行主体就尤为重要。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办理变更登记。
◆分红权干股的权利来源于大股东或全体股东的分红让渡,签署协议时应当由大股东、持股人、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干股分红协议》,或者全体股东、持股人、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干股分红协议》。
◆实股干股的股权来源于大股东或全体股东的股权赠与,应当由作为赠与人的大股东或全体股东与持股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对价为0)、《(股东)投资协议书》,或者全体股东、持股人、公司之间签署《增资扩股协议》、《(股东)投资协议书》,但应当约定新增注册资本来源(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或者原股东自愿代缴出资)。
◆期股实股的股权来源与实股干股相同,签署协议的方式也与实股干股相同,唯一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应将干股持股人取得股权的特殊要求、步骤列入协议之中,且此类协议“宜细不宜粗”。
六、不是问题的问题
1、干股需要出资吗?
《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虚股干股完全由协议约定,不涉及工商登记,自然无需出资。
实股干股的持股人本人无需缴纳出资,但干股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只是公司法上缴纳出资的义务由股权赠与人(或转让人)代为履行。因此,干股也是需要“出资”的——因为股东都有出资的义务。
2、技术干股的厘定
《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定意义上的技术入股是指出资人以自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作价出资入股。民间所谓“技术股”的入股人自身并不拥有专利技术,而是一个拥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才,或者拥有非专利技术,或者拥有某种秘方,这些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但无法通过转让所有权的形式出资到公司,公司又需要将这类股东绑定,于是民间做法就是给予其干股。前一种属于正常的知识产权出资,后一种正是本条讨论的技术干股。技术干股的本质是公司股东以代出资的形式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经验转移到公司,技术干股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以内部协议形式约定股权比例与出资义务,工商登记不显示其内部协议,表面上和其他股东一样也是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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