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刷单炒信行为在刑法上的规制)

现今网络购物十分流行,但有些不良商家通过在网络上刷单,制造虚假的高销量和声誉,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与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此种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构成犯罪。

刷单炒信案件定性,刷单炒信涉嫌什么罪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李某通过“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聊天工具建立了一个用于刷单的平台,广泛吸收淘宝上的卖家通过注册网络账户成为该平台会员,并向各会员收取300-500元的保证金、40元左右的平台维护费以及体验费。

李某还自行在该平台上制定刷单炒信的规则和相关流程,组织并且协助会员利用这一平台发布或者接受刷单炒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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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在承接到刷单任务以后,与发布刷单任务的会员在网上达成虚假交易,并给予该刷单产品虚假好评,进而提升自己店铺的销量和声誉,使得真实消费者信以为真,欺骗了淘宝上的想要购买此商品的买家。

每完成一单任务,其中0.1的任务点给网站抽成,剩余的任务点可以在网站内部会员之间买卖流通,也可以货币化。

期间,李某还通过向会员销售任务点(类似于商品代金券,可以通过介绍新会员进入该平台、向平台经营者或向其他会员购买等方式获得)的方式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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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2月到2014年6月的这段时间里,李某创立的这个刷单炒信的网站吸纳了1500多名的会员,拥有56000多个的炒作小号,在多个电商平台上造成的虚假交易高达3万余笔,同时产生的虚假评价也有18万余条。

李某通过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的方式获得的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加上另外收取的保证金,李某共获利人民币达50余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等服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十分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李某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在此之前,李某还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有期徒刑9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9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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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问题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是否满足兜底条款的所有适用条件?

案件分析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前三项非法经营行为之列,那么就要分析李某行为是否属于第四项兜底条款规定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在判定非法经营行为时是需要满足兜底条款的五个适用条件,以下就针对李某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判断。

首先,李某的行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并以牟利为目的而实施该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指的是企业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市场经济中从事着某种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的经济活动,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初衷在于维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秩序,尤其是专营专卖等市场准入秩序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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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从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到招募淘宝卖家收取会员费,再到组织会员刷单提取酬劳,刷单平台的每一个运作过程都是以营利为目的,显然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一种经营行为。

而且实施经营*行为性**是需要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本案中李某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没有获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而从事经营*行为性**,属于非法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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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李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决定》。再次,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李某组织淘宝会员通过该平台进行刷单炒信,通过发布虚假好评对商品做虚假宣传,从而提高商品的声誉和销量,破坏了网络购物平台的信誉排名机制,给买卖双方正常的经营和消费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特别是左右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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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在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市场主体一般是通过提高商品的质量,优化商品的服务等合法正当的途径来提高自身商品的竞争力,从而在其他商品中脱颖而出,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最终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总结

而本案中,李某通过刷单炒信这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使消费者在网上搜索商品时,这些通过刷单炒信的商品占据了搜索的有利地位,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网络营销现象,这会导致遵守平台交易规则的商家的正常经营空间受到压榨,损害了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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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李某组织淘宝会员之间相互刷单,达成虚假交易,这是一种非法交易行为,扰乱了网络市场中形成的的正常市场交易秩序。

网络市场交易是一种新兴的市场交易方式,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都是属于市场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李某的行为对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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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李某的行为具备了前三项非法经营行为的共同性质,侵犯了同样的客体。

《刑法》225条前三项规定的行为类型都是在未经许可或未经批准的的情况下实施的经营行为,都侵害了国家对市场进行规范的市场准入秩序。

而本案中李某创建刷单炒信平台,组织会员炒信的行为的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经营*行为性**,应当获得相关许可经营证才可实施,可见,李某的行为与前三项非法经营行为的性质相同,同样的侵犯了市场准入秩序这一非法经营罪的客体。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满足兜底条款的所有适用条件,属于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