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基础
(1)外购固定资产:买价+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成本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券重组等发生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职责和支付的相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折旧范围
不得计算折旧的范围: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的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的预计净残值,已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最低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注:加速折旧缩短年限的,不超过规定年限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