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笔者续前篇为各位继续介绍《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并为大家对前述规定关于加班费部分做汇总提炼。
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8月1日执行,有效期到2026年7月31日) (续前篇)

13.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1. 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笔者评析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及流程作了诸多细化规定,笔者概括如下:

1、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在工资总额中扣减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计算基数的确定原则顺位:
(1)劳动合同对月工资的明确约定,实际履行与合同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
(2)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
(3)前述(1)、(2)均未约定的,按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总额的70%确定。
(4)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1)正常工作日加班小时工资=小时工资*1.5
(2)休息日加班小时工资=小时工资*2
(3)法定节假日小时工资=小时工资*3
4、(1)计件制工资制在超过定额时,按加班工资计算
(2)计时工资制在超过综合工时时,按第2点(1)、(3)项适用。
(3)不定时工资制如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按第2点第(3)项适用。
5、妇女节、青年节等节日,不适用加班工资。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支付的,赔偿应付加班工资金额50%~100%。

本期,关于加班工资基数基数的规定本期笔者先介绍到这里,下期,笔者将依据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有关司法判例,为大家深入分析加班费基数的实操案例以及对企业合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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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谈真
责编 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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