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9日10时许,山东济宁市泗水县圣水峪镇小河村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案发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泗水县圣水峪镇小河村内道路发生碰撞,事故造成7人死亡,10人受伤,惨烈至极!

网上流传的案发监控显示,19日上午10时44分许,当时泗水县圣水峪镇小河村路上有多名行人和车辆往来,路旁不少人正在摆摊。突然,一辆疑似正在下坡、速度较快的红色重型货车直接撞上对向另一辆速度较慢的货车,并以摧枯拉朽之势从对向货车左侧擦过后继续向前滑行直至撞到一处建筑物停下,多人卷入车底,现场一片狼藉。
据介绍,4月19日小河村有集市,人流量较大,由北往南进村,先要走一段下坡路,紧接着又是一个急转弯。此次事故中,车速较快、疑似失控的货车正是由北往南行驶。小河村附近有一个砂石场,前来运输砂石的货车很多,这些货车多数都要途经小河村。值得一提的是,两年前事发路段曾发生一起重型货车失控的交通事故。相关司法文书显示,2020年11月9日12时26分许,张某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泗水县尧王线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泗水县圣水峪镇小河村处,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失控。随后,张某伟跳车,车辆失控后撞向路边人员及车辆。该事故导致两人死亡、十余人受伤及重大财产损失。经泗水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张某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后,张某伟因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都说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显然泗水县没有避免悲剧的重演!案发已四日有余,我们为亡灵祈祷,为生者祈福。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比如车辆故障,司机突发疾病,疲劳驾驶等等,具体事故原因有待调查,那么本案中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角度看,在狭窄繁忙的道路上红色肇事车违规快速占道行驶,违反道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事故全责,至少也应该主责!

二,肇事司机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如果调查显示司机突发疾病造成事故,那么属于意外事件。主观上没有故意也不是过失,不构成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按普通交通事故来处理即可。
当然如果司机明知自己患有某种疾病不能驾车,依然开车上路的,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7年有期徒刑:(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如果调查显示司机交通肇事,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那么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最高面临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三,如果肇事者酒驾、毒驾、超载驾驶、驾驶报废货车等等,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品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如果涉嫌酒驾毒驾等,直接涉嫌交通肇事罪!
四,如果肇事司机故意驾车冲撞,造成如此惨烈的事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采取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和故意杀人罪存在想象竞合。根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认定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标准就是看行为一经实施,是否在客观上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或公共生产、生活遭受损害。如果是,则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是,则定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肇事者驾车故意横冲直撞,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面临死刑的处罚!
五,如果肇事司机死亡,无论涉嫌何罪,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六,伤亡人员应该找谁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现实中,货运车辆作为营运车辆风险系数高,通常都会购买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侵权人赔付。
那么问题又来了,哪些可能是侵权人呢?这需要根据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来分析。
1,如果涉案货车是私人所有,肇事者也是车辆所有人时,那么很明显车主就得承担后续的赔偿。
2,如果涉案货车是私人所有,但肇事者并非车辆所有人时,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涉案车辆是肇事者借用租赁而来,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有过错,比如明知对方酒驾毒驾甚至无证驾驶还出借车辆,那么也会承担相应赔偿。
3,如果涉案货车系运输企业所有,肇事者是企业雇佣的员工,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所以说司机肇事者是在执行企业的运输任务时,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运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调查发现司机有重大过错,企业赔付后向其追偿!
4,如果涉案车辆系挂靠关系,那么如何赔偿呢?
现实中,很多人为了营运方便,将购买的车辆登记挂靠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向其缴纳管理费。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的货车系挂靠,那么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和被挂靠的企业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谓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5,如果涉案车辆已经转让,但尚未办理登记。根据民法典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这种情况下,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伤亡人员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受伤乘客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了残疾,还应当主张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对于死亡乘客,其家属还可以主张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很明显本案后续一定会涉及巨额赔偿,预计肇事者倾家荡产都难以赔付,很可能最后政府进行救济。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论如何处罚,逝去的生命都不会复活了!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