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本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调整计算纳税。
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代码,具体科目的设置按照规定执行。为了满足实际核算需要,可根据自身情况增设会计明细科目,但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 记账基础及会计计量属性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一般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当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可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
第九条 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第十条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核算工作应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会计要素分类
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和结余。
第十二条 会计结帐日应当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三章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十三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持有的期限短(一般为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四条 应收款项
一、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指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材料或提供技术服务、劳务等而收取票据形成的债权。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笔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期、票面金额、期限、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收款日等信息,票据结清应在备查簿内注销。
二、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指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材料或提供技术服务、劳务等形成的债权。不计提坏账准备,对坏帐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
三、预付帐款
预付账款是指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包括预付货款和预付合同款。
四、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之外的应收或暂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应收的借出款、各种赔款、罚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
第十五条 存货
一、存货的范围
存货是指在开展科研业务、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在途物资、原材料、在产品、外购半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产成品、在制品、在研品及各种低值易耗品等。
二、存货的计量
(一)取得存货的计量
各种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附带成本、税金及研制费用。
(二)发出存货的计量
1、领用或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改变的,需经会议审议通过,报航电系统公司备案。
2、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三)存货成本的结转
1、已售存货的账面价值在确认其相关收入的当期确认为成本。
2.、由于科研、技术服务项目采用完全成本法,在研品的成本中包含期间费用;生产的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则不包含期间费用。

三、存货盘点
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实地盘存制的应当报航电系统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和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投资,主要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对外投资的要求
1、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2、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应控制在单位拥有的事业基金范围内。不准将国家限定用途的资金和物资用于对外投资。
3、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4、兴办的经济实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划清界限,实行财务脱钩,独立核算。
5、对外投资注意保密性。
二、对外投资的核算
在对外投资发生时,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投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增加“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减少“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或“固定资产基金”。
三、对外投资的后续计量及投资收益确认方法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四、对外投资的处置
1、以货币资金、材料、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收回投资时与账面发生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同时调整事业基金。
2、以固定资产投资,如收回原投出固定资产,与原账面发生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基金增减处理,仍按原投出时评估价,冲减对外投资和事业基金的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一般确认条件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使用费计提
固定资产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以下情况除外:
1、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经批准待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和封存停用的固定资产;
4、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5、用国防科研费和国家专项基建技改投资为研制项目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该项目研制期内不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使用费采用分类、按比例计提,且不考虑残值。仪器设备每年按原值5%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房屋建筑物每年按2%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根据生产经营业务情况,比照工业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规定,增提固定资产使用费:仪器设备(专用设备)按原值的5%增提、(一般设备)按原值的15%增提,房屋建筑物按原值的3%增提,增提部分不计入科研成本项目,全部计入生产成本和费用。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工程、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一、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分期摊销。未规定有效使用期限的,住房使用权比照企业房产折旧年限摊销,其余的无形资产按照预计使用年限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三、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是指在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践中已采用的各种技术知识和经验、技巧等。针对非专利技术如果是自己开发研究,其研究开发费用,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从外部购入的,应将实际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四、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分期摊销。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分别进行摊销和计提使用费。但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五、无形资产的处置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作为“技术收入”处理,同时结转无形资产成本。
如转让的是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作为“技术收入”处理。无形资产仍保留在账上,不予转销。
第二十条 应付工资
一、应付工资范围
应付工资指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但下列各项不包括在内: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及安家费;
7.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费等。
二、应付工资核算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计划控制,要在集团公司下发的工资总额计划内使用,不得超支。应付工资一般当期发生,当期支付,期末一般无余额。
对于本月应发工资,要在月末进行分配,进入有关项目的成本和费用。即:工资按照用途进行分配进入科研成本、技术成本、生产成本、研制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和专款支出。
第二十一条 应付款项
一、应付帐款
应付帐款指在科研、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预收帐款
预收账款指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货款,需要用以后的产品、劳务等偿付。
三、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包括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存入保证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按照规定提取尚未发放的技术奖酬金等。
四、拨入科研费
拨入科研费包括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科研试制费、军兵种和其他使用部门、国防预研试点实体单位、型号研制总承包单位及企事业单位拨款。当科研项目按计划或合同的规定或阶段完成后,按照规定确认为科研收入时,从拨入科研费中划转为科研收入,未完成的拨款结余仍为负债管理。
五、拨入专款
拨入专款指军工单位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单位基建、大修、抗震加固等项目经费。
六、应交款
应交款包括应交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所得税、资源税、应缴上级结余和应缴上级管理费及其他应交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 收入
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在收到国家财政或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拨款时确认。收到的财政补助收入冲销科研成本。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在收到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拨款时确认。它不属于事业经费拨款,也不属于专项拨款,在计算全年事业结余时,作为军工科研单位一项补助收入来源。
三、科研收入
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合同规定进度的价款确认。研制周期在两年以上的项目,按本年收到拨款的3%预提收益;但累计超支的项目,当年不得提取收益。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若有盈余,则全部结转单位收益。集团公司补助的科研项目不得提取收益。
四、技术收入
技术收入在承担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项目完成,劳务已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确认。
五、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学术交流、期刊出版、举办科技展览等业务收入。
六、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已经发出或工业性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确认。它包括销售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经营收入
在承包工程项目已经完成,运输等劳务已经提供或售出的材料已经发运,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确认。它包括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对外运输服务收入等。
八、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在收到附属单位的上交款项或取得入账凭据时确认。
七、其他收入
在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凭据时确认。它包括投资收益、包装物出租、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罚没收入、教育附加返还款、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三条 支出、成本费用
一、成本和费用核算一般原则
1、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时,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己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销售成本。
2、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3、成本核算办法和费用分配原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经航电系统公司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在利润表中分项列示。
(一)经营费用主要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经营费用等。
(二)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科研生产活动按规定开支的各项费用以及统一支付的各种公用开支。主要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职工丧葬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障费、会议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排污费、坏账损失、财力盘亏、毁损、报废、无形资产摊销、警卫消防、绿化环保、微机联网安装费、修理、修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外事费、团体会费等。管理费用按收入比例分摊到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其他经营成本、专款支出及经营结余(由生产经营负担的管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经营结余)。
(三)财务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三、研制费用
研究室(或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按规定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薪金、福利、固定资产使用费、租赁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差旅、交通费等。研制费用按收入比例分摊到科研成本、技术成本、专款支出及生产成本。
四、生产成本
(一)生产成本包括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等。其他直接支出包括专用工装、废品损失、专用费用、飞行保险等。直接人工成本包括直接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二)应以每种产品及各生产步骤为成本核算对象,划分为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辅助生产部门的产品和劳务。
(三)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必须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
(四)严格划分产成品和在产品的界限,正确计算在产品成本,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在产品数量较少或数量较大但每个月之间变动不大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对于原材料比重较大的产品,可以只计算原材料费用。
(五)军品生产的成本费用应包括外购专用原材料、元器件;由于受订货起点和质量筛选等有关生产条件的限制所发生净损失;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各种性能、寿命和破坏试验以及试车、试飞等发生的净损失;图纸和技术要求以外邀请外单位进行跟产技术服务的费用;专用工装及其备件生产必需的单台5万元以下的零星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
五、产品销售成本
产品销售成本主要核算销售军民品、实现的工业性劳务等的实际成本,它为结转性会计科目,期末无余额。
六、其他经营成本
其他经营成本指从事科研生产活动外,从事工程承包、租赁、材料销售、运输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七、科研成本
(一)科研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和试制产品、中试产品等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成本项目统一规定为: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设备费、工资费、管理费等八个明细科目。
(二)为了确保科研成本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进行独立核算。
(三)对于企业在科研打靶、试飞、试航、试车等过程中发生的专项特殊保险费用应统一归集到试验费;对于航空产品定型发生的适航取证费用应单独列示,计入管理费用。
(四)企业发生的各项科研费用按科研项目、课题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科研成本负担的管理费用、研制费用按直接费用比例在各明细项目之间分摊。科研负担的工资费按从事课题的人员比重进行分摊计入各科研成本项目。
(五)由于国家计划科研项目、课题实行年度核销制,年终结转核销后,该成本科目无余额。按期或年终结转科研项目、课题实际成本时,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研收入”科目,贷记“科研成本”科目。
(六)科研项目完成并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总收益。如项目结余,按规定转为科研结余数,如超支,用自有资金弥补。
八、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主要核算开展科技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举办科技展览等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四条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核算应由销售产品、提供技术服务项目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第二十五条 专款支出
专款支出是针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的资金的支用。专项资金在用途上一般很明确,未经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同意,不能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结余及结余分配
一、结余组成
事业结余指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之和与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之和相抵以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指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之和与产品销售成本、其他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之和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净结余是指本年经营结余在按照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及计算应交纳所得税后的经营结余。
二、结余分配
在单位留用的事业结余或经营结余为借方余额时,不转入“结余分配”,待下一年弥补。
(一)事业结余的分配
事业结余在按照4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后,其余60%部分全数转入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
(二)经营净结余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2.向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上缴经营结余;
3.将可分配的经营结余扣除1、2项分配内容后,再按照40%计提职工福利基金;
4.其余部分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第二十七条 净资产
净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基金、周转金、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一、固定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基金包含固定资产形成的基金。引起该基金变化的业务包括:国拨和基建投资完成后转入的固定资产、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构建的固定资产、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或盘盈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对外投资转出及评估增值等。以融资租赁增加的固定资产,在支付租赁费时增加固定资产基金。
二、周转金
周转金来源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科研物资挂帐转增;本单位其他资金转入。周转金是本单位长期周转使用但不能任意减少。
三、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从本年实现的结余中,按照规定比例分配转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事业支出大于收入差额的基金。拨入专款的结余如按规定留归单位使用,也转为事业基金。它包括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
四、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指按国家规定,由单位提取、转入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住房基金等。专用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定的用途,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
(一)修购基金
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修理和使用及技术改造的资金。其来源:
1.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和修理费;
2.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和报废的残值收入;
3.其他专用基金转入或其他列为修购基金的收入。
(二)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用于:
1.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职工亲属医疗费超支补助;
4.职工医疗费超支部分按规定由单位负担费用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单位按照从事非国防科研项目,按照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该项目成本中列支或从经营结余中提取,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四)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来源:
1.财政或上级拨入的住房基金、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
2.单位自管或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
3.自管住房转入的维修、管理费;
4.提取住房使用费转入;
5.购买住房使用权分期摊销转入数;
6.由福利基金转入用于购建住房的资金;
7.出售住房收入;
8.职工交纳的住房租赁保证金;
9.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10.其他。
住房基金的支用:
1.购、建房支出;
2.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
3.单位资助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
4.自管住房维修和管理支出;
5.归还职工租赁保证金;
6.其他。
第二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分类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分为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不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但需就非调整事项,披露其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理由。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同时,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
2.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
3.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一、关联方定义
关联方包括: 控股子公司;受同一主管部门控制的其他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二、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款贷**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三、关联方披露
(一)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控股子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对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三)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四)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第三十条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
一、会计政策变更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会计估计变更
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时,采用未来适用法。
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三、前期差错更正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要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需调整损益,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要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作为重要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四、期初数调整
原则上不得调整期初数。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航电系统公司批准后,方可调整期初数。
(一)发生会计政策变更、重大会计差错需要调整前期报表;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变更、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及其他原因而调整期初留存权益,并且当期有重大影响;
(三)同一控制下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
(四)年度内行政划入、划出企事业单位,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
(五)其他需要调整期初数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合并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包括本部及全部控股子公司。
从取得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自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纳入合并范围,并将其在合并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与子公司之间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及当期净损益中不属于拥有的部分分别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及净利润项下单独列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报航电系统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办法,报备案;各控股子公司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