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某仲裁委指定我担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首席仲裁员,近期正在看案卷材料,分析案情,略感该案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某些地方甚为蹊跷,正琢磨在庭审中如何进一步核实查明。
今天,却突然收到仲裁机构转来的、申请人一方提交的“首席仲裁员回避申请书”,理由也是莫须有:申请人告知其代理人可能存在首席仲裁员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但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办案秘书进一步询问,代理人说提供不了相关证据[捂脸]
我可是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完全不认识呀,难道是预感到啥了?或者担心我这本职从事投资工作的,更容易识破其中的“不寻常”[得意]
本着不给仲裁机构添麻烦,我也不为此纠缠了,主动申请退出了此次仲裁。

回归正传,今天我们聊聊投资关系中可能存在的虚假行为和隐藏行为!
实务中,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与隐藏的意思表示行为往往交融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由此可见,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没有法律效力;隐藏的意思表示行为,则需要依法认定。
用来隐藏真实合同的表面合同通常分为两类:
一类是合同双方希望表面合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的表面合同,例如,用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阳合同”,用来*税逃**的“阳合同”。
另一类是合同双方希望表面合同产生不同于被隐藏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合同,例如,以签订履约保证金合同的形式隐藏企业间借贷的事实、用债权转让的合同隐藏非金融机构对外*款贷**的事实、以民间借贷合同隐藏之前的投资合同等。

表面合同是否改变了合同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
改变真实法律关系的表面合同和隐藏的交易行为之间的关系分为:隐藏交易性质、隐藏交易内容和隐藏交易当事方。
当表面的合同与被隐藏的实际交易完全不同时,则属于隐藏交易性质,例如,当实际执行的交易是私募股权投资,表面合同是民间借贷合同;当表面合同的日期、价格或任何其他合同要素与隐藏的交易不符时,则属于隐藏交易内容;当第三方出现在买方和卖方之间时,隐藏的是真实的交易当事人,其属于隐藏交易当事方。
通常来讲,对于隐藏真实交易性质的表面合同,会认为合同无效,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
而隐藏真实交易信息、交易当事方的行为并不当然使表面合同无效,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否则,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对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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