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官网 (成都市税务稽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3〕54号

成都***纸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2176121D)

我局(所)于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4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成都市税务稽查通知书,成都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5年11月-2016年3月期间取得开具单位为葛洲坝**(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被证实为虚开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2152130,发票号码:02368216、02001112、02770144、02770257、02368009、02368034、02368086、00522429、02769616、02368735、02743652、02769853、02769866、02770049、02743686、02743771、02769920、02770105,03243838、03243845、00526098-00526100、03244195、03244196、03244212、03987151-03987152、03986810、03244264、03986831、00526197、03986901、03987270、00526661、03244432、00526372、00526379、00526752、00526425,金额合计62,065,617.00元,税额合计10,551,157.71元,价税合计72,616,774.71元。你公司已在当年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4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10,551,157.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7,557.89元、教育费附加316,534.73元、地方教育附加211,023.1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追缴你公司增值税10,551,157.71元,其中2015年2,386,568.59 元,2016年8,164,589.1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527,557.89元,其中2015年119,328.43元,2016年408,229.46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 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316,534.73元,其中2015年71,597.06元,2016年244,937.67元。

(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费附加211,023.15元,其中2015年47,731.37元,2016年163,291.78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0,551,157.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7,557.89元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邑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