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近日颁布,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根据《实施条例》,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的协议控制、关联交易,被严格禁止。资本很难再打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主意,这有利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但是,对于公办高中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以及非营利高中民办学校被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协议控制、进行关联交易,《实施条例》则是允许的。这也让社会公众担心,此举会不会助长高中的产业化,把更多资本引导到高中教育领域,破坏高中教育生态?
对此,需要我国各地在落实《实施条例》时,加强对涉及非营利民办高中协议控制、关联交易的监管。与此同时,资本在投资教育时,也需要意识到,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治理,是动态的,将根据具体的教育发展形势修订法律,如果接下来高中产业化加剧,那对于民办高中学校的规范,很可能采取和当前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一样的措施,包括公办高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高中,民办高中不得进行关联交易,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民办高中。

与2018年发布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实施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的限制增加,明确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但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有所放开。征求意见稿曾规定,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正式颁布的《实施条例》中,这一条只针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换言之,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可以控制实施高中教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民办高中也是可以进行关联交易的。
这无疑是资本进入民办高中教育领域的“利好”信息,按照《实施条例》,上市公司或者准备上市的公司,把非营利民办高中作为资产(通过协议控制方式控制),就是合法的。进而,非营利民办高中的非营利性怎么保障,就面临挑战。即便各地教育部门严格监管公办高中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高中,公办高中不从非营利民办高中获取办学收益,但是,非营利民办高中可以被社会组织或个人兼并收购、协议控制,进行关联交易,就可能存在资本控制公办高中参与举办的非营利民办高中,从中获利的问题。

相信这一问题,在立法时已经被关注。否则,就不会有征求意见稿中的禁止兼并收购、协议控制非营利民办学校了。而之所以做出调整,应该是考虑到了实际的教育发展情况,相对于义务教育来说,我国高中教育资源还不丰富,各地还需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高中教育领域,扩大高中教育资源。同时,也考虑到现实中存在社会组织和个人控制非营利民办高中的情况,处理这类问题,要考虑到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2016年11月,我国根据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修订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在4年多后才颁布《实施条例》,可见具体实施,面临各方利益的博弈和调整。这也启示,目前发布的《实施条例》仍旧是阶段性的,在《实施条例》落地后,如果出现高中教育生态被资本逐利破坏的问题,那将会重新调整管理办法,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近年来一直有把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呼声,那么,对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也就很可能采取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一样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