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控的通告

为维护全市地区空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2023年6月1日0时起至2023年6月30日24时止, 在全市区域内,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临时性飞行管控。

二、管控期间除经审核批准使用无人机外,禁止一切单位及个人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热气球及孔明灯等)飞行。

三、临时管控期间,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此通告规定。

四、对于违法违规飞行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2023年5月29日

编辑:乔鸿 校对:贺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