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清单
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以及业主共有车库、车位的使用管理、维护
养护;共有部分、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冰雪清除等环境卫生维护;
二、公共绿化管护,负责工具购置、用水、花草树木修剪、补苗、农药化肥、防治病虫害等工作;
三、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救助等事项的协助工作,承担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稳定、安全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及统一服装、安防设施的网络服务责任;
四、业主委托装修公司的,应督促装修公司尽快与物业签订协议,物业可向装修公司收取一定的押金;业主自行装修的,应尽快与物业签订协议,协商后可向业主收取一定的押金。物业要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及应尽义务,并在装修过程中进行巡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劝阻上报;
五、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小型维修,具体维修费用以合同约定为主,由物业企业承担小型维修责任;
六、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七、配合业主委员会开展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工作;
八、对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具有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职责(如占道经营、占用消防通道、私搭乱建、占用公共绿化等行为);
九、在显著位置及贴心城管APP上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使用情况、服务承诺等公示内容;十、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非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清单
根据《*疆新**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以下为常见非物业职责清单。
一、房屋内部设施设备的维修(如业主自用部分水龙头、水表、电表、灯、阳台灯)一般由业主自行组织维修,物业企业针对户内问题可以对业主提供有偿服务;
二、房屋质保期内未修复的房屋裂缝、墙面屋面防水等问题,由开发商履行保修职责;对于超出质保期的公共区域(如屋顶、外墙、电梯、楼内排水管线等)应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三、小区内的水、电、气、暖、通信等管线、设备的维修应由相关专营单位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内的管线、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及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委托物业企业进行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四、水、电、气、热供应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直接收取费用,不得强迫物业管理人代收代交。物业管理人代收水、电、气、热费用的,应与专营单位签订合同,不得向业主加收手续费;
五、根据《*疆新**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六、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承担;
七、小区内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休闲娱乐设施、监控、桌椅板凳等)应由业主出资建设,物业进行设施设备的养护。
八、按照三级服务标准,物业对小区内公共排水系统每年不少于2次疏通清理;居民楼道、宅内排水管线疏通应由业主自行或委托物业企业有偿疏通。
注:清单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还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克拉玛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克拉玛依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