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毕业季,眼下正值6月,全国各地包括海外的大学生都已经在学校完成了毕业答辩,进而制作、修改简历,筹谋着未来。
各家用人单位也适时发出招聘公告,以求给公司注入新的血液。然而各种招聘笑话也铺天盖地席卷而来,成了每年固定保留节目:“劝人学X,天打雷劈。”
“3000块在一线城市招不到一个保安,但是可以雇佣一个会开车的大学生。”“海归变海带,留学的归宿是中介。”如此种种,让人好笑之余也对这个“内卷”的时代心怀无奈。

这里有争议的部分我们不讨论,仅从改善就业环境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保护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关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条文有:
《劳动法》第3条明确指出,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在劳动中得到保护、接受(免费)培训、享受社保、提起劳动相关仲裁诉讼的权利。
本法着重调整劳动关系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解决的是人之间的矛盾。
《劳动合同法》第3、第9、第10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基于合法公平、诚实自愿的基础,同时用人单位(除法律规定的单位外,例如体制单位遵循公务员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与其他证件。

最重要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本法着重调整劳动关系里的合同争议问题,解决的是用人单位合同与劳动者的矛盾。
上述两部法律都以成文法的形式保护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权益。
一、大学生就业权的概念
大学生就业权由上述一系列法律认证,它是大学生就业时享有的权利总称。主要受执法部门执法重心、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市场劳动力供需影响。

比起有资历的“打工人”,大学生最明显的弱势在于整体工作经验不足,学生思维常遭人诟病。能在学生时代就有较大成就、较多专业内就业经验的算是凤毛麟角。
我们都知道,一个木桶能装多少水不在于最长的板,而是它的短板。所以我们不能只把目光放在那几个优秀毕业生上,而要为了大局,把援助思路放在整体大学生这个群体的救济上。
二、案例展示:刚毕业大学生就业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寻求法律援助最终拿到赔款9000元
杨女士,武汉人。2019年大专毕业后入职一家公司。但不幸的是,有一次其在为该公司出外勤时在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杨女士据此请假在家调养身体,此时其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两个半月,但该公司仅支付她一个月工资还拖欠300元工资款。
待其身体恢复健康时,该公司选择“冷处理模式”,不通知其上班,到岗后也不给其安排工作。最恶劣的是,杨女士向该单位索要工资时,还受到了公司老板言语威胁。
在仲裁庭上,杨女士主张:第一,她是因为公司安排的工作才受伤的,算工伤;第二,虽然她在家调养,但相关工作并未耽误;第三,公司拖欠她整整一个月工资还没发。

该公司对此的抗辩是:杨女士未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劳务关系,随时解约随时走人。
很明显,这家公司的抗辩是不合法的。而且,不论年龄资质,也无论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其都受劳动法保护。
而且用人单位一开始就要把劳动种类和劳动者说清楚,不能以任何形式打马虎,等到劳动者通过仲裁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资,这是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在工作中、上下班过程中遭遇的人身伤害均在工伤范畴,所以杨女士的伤情构成工伤,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
最终,杨女士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前述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其通过劳动仲裁拿到了工资连带经济补偿金共计9000元的报酬。
拓展:202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且涉案数额较大的,经仲裁或责令后仍旧不整改的,根据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将面临罚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时至今日,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已经从民事法律关系转化成刑事法律评价的范畴。
三、大学生就业现状救济制度探讨
根据前述案情与大学生就业市场乱象可总结出以下几点:
(1)人身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健康歧视(残疾人)、婚姻状况歧视(怕女性入职不久后就生育)、地域歧视(比起外地人更愿招聘本地人),除此之外还有诸如血型歧视、星座歧视等在封建残余的思想下衍生出的人身就业歧视。
(2)合同陷阱:用人单位通过故意不签合同、合同霸王条款(约定培训费、辞职违约金等)牵制毕业生,更有甚者没有运营公司的资质,仅成立皮包公司从事违法活动。

(3)随意违法毁约:和应届大学生比起来,用人单位处于碾压性的强势地位,因此其会随意践踏法律,做出不给大学生交社保,约定和实发工资不一致等违反国家规定的事。
针对上述乱象,对此提出以下救济制度建议:
首先,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人身歧视的范畴。这里侵犯的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所以可根据就业歧视具体侵权行为(比如到岗后以前述问题随意毁约拒绝其入职的)设立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给予此行为较严厉的制裁惩罚,增加企业违法成本,起到警示作用。
其次,可根据大家最关心的社保问题、签订合同问题等开辟相应大学生专属模块细则。强化监察用人单位行为,大力整治公司违法用人乱象,此举在于增强现有的法律对法律事实的兼容性、可操作性。

此外,用人单位如果遇到员工入职不久后就怀孕的情况,可根据现实情况为其考虑转岗、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等救济办法,企业不可盲目辞退一刀切以惹上官司。
我们出生在一个光明但也充满挑战的时代,大学生在就业市场的困境不可小觑。在国家保护的基础上。
那么从个人的角度,我们也要注重内外兼修,顺应市场,提升自身素质,以应对自身在就业时面临的机遇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