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有逾期记录但是个人没贷过款 (信息被盗用征信逾期如何解决)

武汉,2020年1月,孙某在汽车4S店*款贷**买车,被4S店告知孙某个人有不良征信记录,无法办理*款贷**。

孙某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后发现,2010年1月24日自己名下有一笔某银行发放的100000元*款贷**,且一直逾期。

据调查,孙某本人从未在任何银行贷过款,也从未和该银行签订过*款贷**合同。但是在2010年,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被同村好友*取盗**信息、冒用身份贷了款。

随后孙某找到*款贷**银行要求撤销不良征信记录,*款贷**银行工作人员答复尽快解决,但是却迟迟未见解决此事。

孙某认为,虽然自已的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但是和*款贷**银行审核不严,有一定的关系,况且*款贷**银行未与自已核实就把自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导致自已名下出现了个人不良征信记录,严重侵害了自已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导致自已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款贷**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款贷**银行认为,孙某对自已的个人信息管理不严,才导致在本行出现100000元*款贷**事宜,孙某存在过错。

另外,此笔*款贷**,我行已通过内部账务处理对该笔*款贷**进行了内部核销;不良征信记录已经申请上级删除,本行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怎样看待此事呢?

首先,本案中孙某的同村好友*取盗**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款贷**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处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本案中*款贷**银行在未与孙某建立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致孙某在该行出现了100000元的逾期*款贷**,并将孙某的姓名及身份证号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使孙某个人有不良征信记录,降低了个人信用评价,致其个人信用受损,该行为显属不当。

故该银行应该消除孙某在该行2010年1月24日金额为100000元的*款贷**;由该银行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并办理撤销孙某个人信用报告中涉及2010年1月24日*款贷**逾期的不良信用记录。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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