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法制史解读 (法硕法制史有新增吗)

(一)汉朝抑商政策

1、抑制私营商业的发展,限制商人经营盐铁等产品。

2、从政治、经济等方面压制和困辱商人,规定商人不得衣锦绣、乘车马、购置土地;商人及其子孙不得做官;对商人加倍征收算赋和赀税。

3、武帝颁布“告缗令”,使中等以上商家大多破产。

(二)汉朝盐铁酒专卖

1、汉武帝时,开始实行盐铁酒专卖制度,由国家设置盐铁官统一经营。

2、汉昭帝时,改酒的专卖为课税,允许私人经销,每升课税四钱。

3、汉律规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

(三)唐朝禁榷制度

1、盐法

唐朝前期,不实行盐业专卖,也不征收盐税。玄宗开元九年,因财政支出拮据,开始征税盐税。肃宗至德元年,为应付安史之乱后的军费开支,开始盐业专卖。代宗时,以刘晏为各道盐铁使,推行榷盐法,改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全国主要产盐区设置四场、十监,由国家组织生产、统一收购,再将官盐批发给盐商运销各地,严禁贩卖私盐,并设 十三巡院缉私

2、茶法。 德宗建中三年,采纳户部侍郎赵赞建议,在产茶州县及茶叶贩运要道设立关卡,按茶价十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茶税,每年获利四十万缗。

3、榷酤法。 安史之乱后,始行榷酤制度,开征酒税,严禁私自酿造贩卖,违者重刑。

(四)明朝专卖制度

1、专卖立法。 《大明律·户律·课程》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典的形式,专门设立“盐法”、“私茶”等律条。

2、专卖许可。 盐、茶商人必须取得“盐引”、“茶引”等专卖许可证,否则构成私盐、私茶罪,依法处以重刑。

3、违禁严惩。 买食私盐或转卖者,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民众告发私盐犯或倒买倒卖盐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