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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别人还我部分钱,视为偿还利息还是本金?
编辑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 何心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及计算标准,在债务人偿还部分欠款的情况下,此部分钱算偿还利息,还是偿还本金呢?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李某为债权人,王某为债务人。合同约定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逾期还款利息为2%。2018年1月1日,借款期满,王某未偿还任何款项。后经催告,王某于2018年2月1日偿还了李某3万元,未偿还其余款项。李某现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王某支付尚欠本金84000元及逾期利息。
王某答辩称,已偿还李某的3万元为本金,故尚欠李某7万元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
王某偿还的3万元,是偿还的本金,
还是借款利息?
仲裁结果
王某支付李某本金84000元
及逾期利息。
仲裁评析
仲裁庭认为,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王某偿还的3万元,应当视为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
哈仲提示
如果债务人偿还的部分借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视为先付息,后付本。
编者简介

何心
法律硕士,毕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审理部工作人员,仲裁秘书。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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