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泰来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审判长张代恩,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泰来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美公司)
承包方: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
争议焦点: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先定后招”违反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而被一审黑龙江高院认定无效,此后双方于2015年7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退场协议》、2016年7月6日双方加盖公章形成利息《确认单》(月息2%)是否有效?
一审黑龙江高院认定为补充协议》、《退场协议》、《确认单》有效,并按照月息2%的标准判决发包方家美公司向承包方海天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发包方家美公司不服向最高院上诉。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本案工程进度款的利息损失是否应予认定及具体数额的问题。本案一审确定的工程进度款利息损失分为两部分,即一部分为2016年5月31日前的固定损失数额9534000元,另一部分为2016年6月1日后至2017年1月12日前以尚欠工程进度款11271683.61元(随历次还款数额逐减)为本金,以月利率2%为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家美公司关于该两部分款项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即: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关于利息或违约金的约定均无效。《书香门第工程退场协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重复约定和补充条款,并非独立合同,故仍然无效,且仅约定计算方式而非利息数额,双方对于违约金或利息没有约定。2.《确认单》属计算错误,家美公司不存在少付、迟付工程进度款情况。海天公司认为家美公司少付、迟付,是按照工程造价1.36亿元甚至5亿元计算的,按工程造价101257649.26元计算,家美公司拨款已超80%的工程进度。3.一审海天公司诉讼请求为违约金,应按违约金审理,一审法院释明了家美公司是否调整违约金。海天公司未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无权自行变更海天公司诉讼请求。
关于工程进度款利息损失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以上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数额主张工程款,法律亦未排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于迟延给付工程款造成损失,在双方自愿认可的情况下进行另行约定的权利。本案中,《书香门第工程退场协议》以及2016年7月6日的《确认单》是海天公司与家美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家美公司尚欠款项以及利息损失作出的单独约定,具有独立性,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案涉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家美公司主张该时点双方是按远超过一审认定的工程造价101257649.26元计算,乃至出现工程进度款不符合约定比例的错误,但海天公司一审已经提供了按实际工程完成进度计算的利息损失表,该表作为海天公司多次发送的《联系函》附件已向家美公司出示,家美公司最终以《确认单》的方式予以认可。在双方确认工程进度款利息数额为9534000元及其后利息损失计算方式的情况下,现家美公司提出计算错误的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31日前的损失数额9534000元,以及2016年6月1日后至2017年1月12日前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启示与总结
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就欠款利息损失达成的补充协议具有独立性,其效力不受施工合同无效影响。本案中“月息2%”的标准,是否偏高黑龙江高院没有予以评判 ,但是“月息2%”在浙江地区法院会认为偏高一般会按银行利息的1.3倍予以调整。作为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一定关注各地司法裁判标准,最高院对各地标准差异是予以尊重的,原则是尊重地方高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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