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梗概】
“本案经过审理,现做出如下判决:卢荣新强奸杀人一案因证据缺失,现改判卢荣新无罪释放。”随着法槌清脆的声音响起,卢荣新和其家人都流下了激动的泪水。

卢荣新在2014年时被因强奸罪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是卢荣新坚称自己没有做出这样的事情,当初是遭到了刑讯逼供。
事情还要回到2012年9月份,当时勐腊县的邓丽在庄稼地里被发现。彼时她已经失去呼吸,身体的一半被埋在土里。邓丽死状极其骇人,其衣物几乎全部被褪去,很显然在生前遭受了非人的虐待。
经过警方一系列的调查,当地警方将目光锁定在了卢荣新的身上。卢荣新照例被带到警局问话,但是在警局中卢荣新却遭到了刑讯逼供。

卢荣新声称自己那几天只是和朋友一起喝酒,对于邓丽的死毫不知情。但是当地警方却直接认定卢荣新就是杀人凶手,因为警方在案发现场的小河内发现了“带有卢荣新DNA的锄头”。而这个锄头是邓丽干农活时所用,也是邓丽身上数个伤口的来源。
但是对于有这一说法卢荣新并不承认,因此警方便对他进行了长达50个小时的审讯。期间不给卢荣新水和食物,还不让卢荣新睡觉,神志不清的他经过了几轮审讯后最终在一份“认罪书”上签了字。
也就是凭借着这份认罪书,2014年卢荣新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强奸杀人罪,并决定对其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但是在宣判后卢荣新就一直上诉,声称自己当时遭到了刑讯逼供,其父母也为他散尽家财找律师帮忙。
终于在案件发生的第5年、也就是2017年时,云南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这次有了重大发现。
首先就是关于那个带有卢荣新DNA的锄头。当时锄头被扔进了河内,此外那时一连几天下雨,因此想要提取到DNA样本几乎是不可能的。

其次就是邓丽很显然是遭受了性侵后死亡,但是在邓丽的体内并没有发现卢荣新的精斑。因此这起案件在当年定性时只是依据卢荣新的“证词”和所谓的锄头上提取来的“DNA”,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而警方再一次对邓丽进行尸检时,发现其体内的DNA属于一个叫洪某的男子,至此案件的真相才得以水落石出。

【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中卢荣新声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那么相关部门也应当对当年审理此案的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很显然这些办案人员已经触犯了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案件中的办案人员在证据并不是完全确凿的情况下对卢荣新进行了长达50小时的审讯,期间卢荣新几乎没有吃饭、喝水、睡觉,手段可谓是极其残忍。
刑讯逼供有失司法的公平公正,使得正义的天平朝着邪恶的一方进行倾斜。若广大警察队伍中的人员大多数都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办案,那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呢?法律明确规定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此外这起案件真正的凶手洪某又该当何罪?针对洪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说。
1.首先若是强奸致死的情况,应该怎样定罪量刑?
假如洪某的行为符合这种情况,那么在法律上大概率会以强奸罪来进行定罪。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力暴**、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行为性**而依法判定的罪名。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性的“性权利”,此外法律中明确规定若在强奸时使被害者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则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若这种情况成立,洪某则会大概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其次就是先杀人后强奸又该怎样定罪量刑?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洪某是担心邓丽吼叫引来村民而事先将其勒死,在邓丽没有生命体征之后又对其实施了侵犯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洪某就已经触犯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无论洪某是哪种情况,都将会予以严惩。因此这也告诫我们不要因为自己的私欲就将自己推向万劫不复之地,也不要试图挑战法律的红黄线。此外也告诫警察队伍中的部分人员,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