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交社保个人亏了多少 (公司不交社保最高赔偿多少倍)

员工去公司上班半年时间,因为公司没有给员工及时缴纳社保,工作1个多月后出现工伤,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10级,公司赔偿近10万元。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公司不交社保看似省钱,其实出现意外情况,大额度的赔偿会等着企业老板。

下面的案件审理,就说明了这个情况,凡是工伤需要赔偿的费用,都由公司承担了,即便公司给员工补缴了社保费用,都无济于事。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A公司系2020年12月为孙某某补缴202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孙某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1,272元。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孙某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的问题。A公司主张孙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其公司已支付完毕,但孙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鉴于A公司与孙某某在仲裁审理中均认可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孙某某的停工留薪期,根据一审法院已认定的孙某某2021年4月1日之前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再结合A公司已支付孙某某2020年12月工资2,480元、2021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每月工资3,000元之事实。

经计算,孙某某在一审中要求A公司按仲裁裁决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048.80元(税后)于法不悖,故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孙某某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048.80元(税后)并无不当。

现A公司主张孙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其公司已支付完毕,要求不支付孙某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6,048.80元(税后)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问题。A公司主张其公司已为孙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故A公司无需支付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经查,A公司系2020年12月为孙某某补缴202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故在孙某某发生工伤时A公司未依法为孙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由此可见,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转由A公司承担。现A公司要求不支付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740元的该两项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孙某某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9日期间工资1,272元的问题。A公司主张孙某某上述期间实际出勤4天,故A公司同意按照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支付孙某某出勤4天的工资462元及业绩提成810元,共计1,272元。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一致确认孙某某的考勤方式为每天上下班拍摄车辆仪表盘照片发送至考勤群内。根据孙某某在一审中提供的驾驶员考勤群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5月2日至同月8日期间孙某某每天上、下班均拍摄车辆仪表盘照片发送至该群内,2021年5月9日孙某某仅早上拍摄仪表盘照片发至群内,孙某某亦自述其该日工作至12时,故一审法院确认孙某某正常工作至2021年5月9日中午并无不当。

根据孙某某的实际出勤情况,再结合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某的月工资标准及A公司于仲裁审理过程中明确同意支付孙某某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9日期间业绩提成810元之事实,经核算,孙某某在一审中要求A公司按仲裁裁决支付其该期间工资2,074.37元并无不妥。现A公司要求不支付孙某某该款项,并只同意支付孙某某系争期间工资1,272元之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二审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里也给大家一个建议,如果在工作过程中,你自己出现工伤了,一定要及时去人社局申报工伤,不要因为伤害程度比较轻,就放弃申报了。如果你放弃申报了,就像本期案例的主人公一样,立马就会损失10万元,现在挣钱容易吗?

公司老板或HR一个“大忽悠”,在你面前说,小伤、轻伤,不用去申报工伤了,其实你立即损失了10万块钱,懂了吗?而且这个10万块钱,仅仅是10级最低等级的伤残费用。即便是去炒股票的,损失都没有这么快,更何况是你自己用身体伤害换来的钱,为何要放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