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列》)于2022年9月26日经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1日公布,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将有力推动个体工商户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二、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个转企”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经依法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在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
在程序上,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10月25日发布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九《条例》内容详解(四)——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个转企”一文我们可以得知,《条例》为了解决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简化手续、降低制度*交性**易成本等,在主体变更程序上,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条例》对于责任的承担只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即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个体工商户债务的承担,首先需要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则以全部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清偿债务的顺序首先以投资经营的资本清偿,不足时再以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清偿。这是因为个人经营实际上是自然人一人独资经营。独资经营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个人。由个人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他人不因与自己无关的行为而受到牵连。(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家庭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同时作为从业人员参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家庭合伙经营的性质。家庭经营的债务承担首先应以投资经营和全部资本抵债,如果资不抵债的,就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中划分他们的应有份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在实践中,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无法区分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变更经营者,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变更前、后的经营者与工商登记经营者一致;
由于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债权债务和财产归属均由个体工商户背后的自然人承担,不存在个体工商户的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也不存在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责任分离和补充责任的问题。因此,在诉讼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在《条例》颁布以前,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先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那么就会出现两种法律风险:
1、原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由此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2、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新债务,如何承担?
针对第1种情形,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大多数法院一般认为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即使个体工商户已被撤销,其权利义务由经营者承继,由此产生的债务由实际的经营者承担。
针对第2种情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由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新债务承担责任。
(2)变更前、后的经营者与工商登记经营者不一致;
该情形多发生在个体工商户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在程序上,则应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列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目前法律只对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作出规定,对于实体责任的承担并未做明确的规定。
笔者通过相关案例检索,在大部分案例中,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或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基于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需要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基于营业执照的公信力,有理由相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是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有部分登记经营者可能以与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其他约定或协议为主,提出抗辩。但法院一般认为,约定的内容不能成为登记的经营者对外免予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内登记经营者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依据内部约定向实际经营者追偿。
新旧条例交替之际,必然会出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情形骤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新条例的适用下,各地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先注销、后成立”。笔者此提醒各位市场主体成员,在办理变更经营者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规定的变更程序事项,另一方面应当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变更前、后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以免发生纠纷时造成不必要损失。

(二)“个转企”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
“个转企”就是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转企”不仅是市场主体名称的更改,更是市场主体优化内部治理结构,解决发展延续性问题的体现。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九《条例》内容详解(四)——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个转企”一文中明确指出,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法律性质、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名称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仍需按照目前规定,先行办理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笔者对此情形,在前文中已进行了阐述;另一种是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对此现行的法律、法规等已对其它市场主体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笔者在此就不在赘述。
无论个体工商户是变更经营者还是“个转企”均需对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做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实施,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从各方面提供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依据和手段,真正成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法”,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将推动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