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目前,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赘婚在当今社会以变通的方式悄然兴起。赘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入赘”,既是中国历史上一种古老的婚姻形式,也是传统婚姻中的变异形态。宋朝以前,赘婿饱受歧视,但并不普遍。随着两宋经济发展,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嫁论财颇为盛行,导致贫民无法承担婚姻费用,招赘婚姻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更为普遍。
宋代男子入赘多因贫困,也有窥觊女方家庭财产而成为赘婿的。宋代赘婿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不高,但作为家庭经济生活的支柱,对于家庭财产具有一定的管理使用权。女性在招赘婚姻中掌握了比传统婚姻中更为主动的权利,例如对于家庭财产的管理权、离婚等权利。与传统婚姻相反,招赘婚姻中的离婚主动权掌握在女方手上。

宋以前赘婿盛行,入赘的女婿地位却低至地心
提到赘婚,人们很容易想到“倒插门”,这在男权统治下的封建社会被视为是非常耻辱的事情,但事实上,赘婿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赘”是赘婚制度里最常用的言语。招赘、入赘、出赘、赘婿、赘婚等等词语莫不与“赘”字息息相关。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敖”是“抬高”、“抬升”的意思,“贝 ”是指“价值”,而“赘”就是指“价值提升”,说明男子入赘到女方家中,能因此获得身份地位或是财富上的提升。
早在商周时期,便有因家里穷出不起聘礼而无法娶妻的男子入赘妇家的例子,据说著名的历史人物姜太公,就是入赘的上门女婿。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百姓家里的长女被称为“巫儿”,负责家中的祠堂宗庙,一般不会出嫁。但说是不嫁,其实是不外嫁,通常都会招了女婿在家,赘婿制度也就在齐国盛行起来。
但赘婿盛行,并不意味赘婿社会地位的提高。正相反,一般赘婿的家庭地位都低于家庭成员,通常被视为“多余之物”。古代社会历来是歧视赘婿的,秦汉时这种歧视尤为明显。在这两个朝代,赘婿不分田地,不立户籍,禁止出仕,后代出仕也有所限制,还要与罪犯一起承担服役、戍边等义务。在统治者眼里,赘婿都是游手好闲的投机取巧之辈,与可能动摇统治基础、罪大恶极的贾人属于同类。因此,男子不到万不得已绝不会做赘婿。

到了唐代,虽然经济繁荣、政治开明,但唐朝对赘婿的歧视也没有减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赘婿身份地位低下,但在唐朝的社会上层时有赘婚现象发生。权贵之家乐于招赘,不少尚未发达的士人也乐于入赘,以此攀援富贵、寻求晋升。
初唐时期,门当户对依然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经过南北朝的发展,士族大姓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但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通过统治者推行的科举考试的有意削弱,士族大姓在唐朝的地位下降许多。为了维持自身的地位,士族大姓不得不放下架子,选择寒门士子结为婚姻。
寒门士人与士族权贵之间的联姻也是科举取士的当然结果。隋炀帝开创了科举选士,通过科举而入仕者也随即成为体制内的新贵。进士放榜之日,车马充满了大街小巷,长安城万人空巷,争先看进士放榜的盛况,不少公卿贵族也呼令家仆哄抢才貌双全的金榜题名者做为东床快婿,这也宋代“榜下捉婿”的起源。

宋朝婚姻论财,付不起聘礼的男性多选择入赘
两宋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又一个高峰,就其社会的繁荣和活跃程度看,不但不逊色于唐朝,且比唐朝有了进一步发展。这可以从宋代赘婚的普遍性得到证明。宋代的赘婚比以前任何一个时期都更为普遍,已经出现了关于赘婿的多种不同称呼,其中入舍婿、舍居婿和布袋是最为常见的称呼。
大宋江山的开创者赵匡胤,其父亲就是赘婿。范镇《东斋记事》记载了宋太祖赵匡胤父亲的入赘:赵父到杜家庄院的时候天正在下大雪,无法继续前行,于是就到杜家求得暂避之所。看庄院的人私下给他送饭时发现赵父状貌奇伟,又十分勤谨,于是告诉了主人。主人出来一看,立马挽留赵父并让他成为女儿的舍居婿。这女儿就是后来的昭宪太后,生下了宋太祖和宋太宗。这位身为赘婿的父亲,居然有两个儿子分别做了大宋王朝第一、第二代皇帝。这虽然是偶然,但也与赘婿习俗的普遍性有必然的关系。

宋代赘婚为什么能够普遍性地出现?唐代社会发展到了宋代,没有因为大的战乱导致社会经济文化出现断层,也没有因为战火遭到严重破坏,即使曾经有过一些破坏,也已经大致恢复。宋代的统治者,不仅继承了唐代的传统,且比唐代的管理更加宽松开放,社会经济比唐代更为繁荣。
正因为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形成了这样一种风气: “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简言之,男方娶媳妇首先要看娘家给的嫁妆薄厚,而女方出嫁首先要看男方给的聘财有多少,婚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一种变相的金钱关系。这样一来,有的男方因为聘财太多,还不如选择出赘,而女方则考虑嫁妆太厚,还不如选择招婚。因而,赘婚之风便盛行起来。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宋代的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并对婚姻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南宋景定年间,一个郑姓九品官将仕郎的女儿庆一娘,许嫁给万知县之子,嫁妆高达十万五千贯,还不包括随嫁的五百亩田。如此的嫁妆,使大多数人家养不起女儿,更嫁不起女儿。既然女方嫁妆如此之厚,男方的聘财也往往是对等的,没有殷实的家境很难娶到妻子。由于嫁妆厚、聘财多,往往闹得几近倾家荡产,乃至嫁娶失时、不能成礼的大有人在。然而,宋代婚姻论财,与以前注重门第等级的婚姻是有明显区别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身份门第定婚姻或门当户对的婚姻模式,大有金钱面前平等的趋向。

虽然宋代赘婿的地位不再如同前朝一样低下,但大部分男子还是希望能够作为一家之主,因此不愿入赘。宋代男性入赘,主要有因贫寒而入赘、贪图女方财产而入赘两个原因。前者是不得不为,后者更多的是自愿、主动的选择。
在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繁荣,世人嫁娶越来越看重钱财,论财婚嫁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使得很多家庭无法支付婚姻所需的嫁资。贫穷男性的入赘可以延续血脉,也有因妻家的富有,而成为赘婿飞黄腾达的基础,实现他们由贫贱向富贵的变迁。
有的男性则是单纯觊觎女方钱财而选择入赘,因为入赘是女方出聘礼,对于男方来说,就成了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如果女方家产足够丰厚,甚至还有官员心甘情愿入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里有记载,官吏王蘧便因为常州江阴县有个寡妇“家富于财,不止巨万”而“屈身为赘婿”。但这种行为显然不被人接受,王蘧因此遭到了御史的弹劾。但能让王蘧宁愿冒着风险也要入赘,可见宋代为了女方钱财而入赘的大有人在。

律法严明,招赘婚姻中女性掌握家中大权
宋代法律规定,在招赘婚姻中,赘婿对于家中财产具有一定的管理使用权。但是在传统婚姻家庭中,男子对家庭财产具有独占性的处分权,大多数事务都是由丈夫独立处理的。在招赘婚姻中则不然,赘婿对家产的管理权是不完整的,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妻子的制约。此外,赘婚因为就婚女家,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因而在法律上被视为妻家男丁,要承担起家庭主要的体力劳动。
赘婚中的女性因为血缘而取得比赘婿更高的法律地位,就如同传统婚姻中丈夫地位更高一样。在传统婚姻家庭中,男子是拥有支配权的主导者,“七出三不去”说明婚姻的离婚权利基本掌握在男方手里。而这一切在招赘婚姻中恰恰相反,离婚权掌握在女方手中,男子反而成了被“出”的对象。
“饶州市民隗十三名伯山者,淳熙初年作入舍女婿。为人无智虑,痴守坐食,王家不能容,常逼逐出外,不使与妻相见。卑词沥恳于其父母,不肯听,竟成休离。隗计穷无以自处,十二年冬月,自刃于妇氏门。”

当女子在婚姻中占据主导权时,赞婿的被出也就不足为奇。传统婚姻中女子不堪忍受夫权的压迫,离婚自由也不在自己手中,不少妇女选择逃离丈夫。赘婿也是这样。因此,有的地方官员针对这一情况,作出特别规定以适应变化。宋代官员李若谷为舍弃妻子逃亡的赘婿设立了一个期限,超过时限没有归来,女子便可自行结束这段招赘婚姻,改嫁他人。地方官员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女子的利益,也反映出当时赘婿逃亡的普遍。
结语
翻阅记载了古代招赘婚姻的书籍,可以看出女方在婚姻中的强势迥异于传统婚姻。但和传统婚姻一样,招赘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传宗接代,宗祧的继承才是最重要的。
赘婿在招赘婚姻中的地位低下,在社会的主流意识里受人歧视,这样的歧视在中华民族的潜意识中一直延续至今。现代社会,我国现有的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也没有对于赘婚的规定。
参考文献:
《东京梦华录》
《夷坚志》
《梦梁录》
《中国婚姻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