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违法事实
1.1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33条规定,违背宪法平等权!
1.1.1 摇号本身不平等,存在极大的盲目性,会导致满足需求溢出和满足需求缺位,提供社会服务不能掷*子骰**
道路拥堵是大城市通病,全国各地道路拥堵的不只有北京,为什么其他大部分拥堵城市的公民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的五个条件就能够申请到机动车号牌,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而在北京市生活工作的本地人及外地人除这五个条件外还必须获取摇号资格并必须通过摇号中签才能申领机动车号牌,这对在北京市生活工作的本地及外地无车家庭来说是极大的不平等。
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户籍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无条件享有摇号资格, 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外地人还需要有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才拥有摇号资格,这种立法不平等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特定外地人群的歧视。
立法平等是政府规章适用平等的前提,若政府规章本身不平等,那么即使适用平等,结果也同样不平等。
1.1.2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实施前后,公民享有的购车登记权利不平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机动车登记要求的条款没有任何调整的前提下,《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造成:调控前购车的公民与调控后购车的公民享有的购车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变更或转移登记的权利不平等。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出台前,生活工作在北京的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随时购买小客车并办理机动车登记,随时办理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出台后,生活工作在北京的人们必须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后,才可以购车、办理机动车登记,摇号难,难于上青天!
1.1.3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实施前后,公民获得购车指标的来源、认定权利不平等。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认定,调控前只要名下有本市小客车登记就认定为已取得指标,调控没有开始,没有摇号,指标何来?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实施后,必须通过摇号、轮候方式中签,获得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才认定为取得指标。
1.1.4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厚此薄彼,在制定小客车变更或转移登记规定时,制造公民权利不平等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
配偶、子女、父母是特定家庭成员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条中,家庭成员中的每一个人,和这些家庭以外的其他人一样,只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都是宪法定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
调控前购买小客车,车户分离登记的小客车,从名义户主转移到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实际出资使用人名下,也应无需指标证明文件。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小客车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也应无需指标证明文件”。
可是,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被《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剥夺了。
1.2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行使了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让某些特定群体公民拥有了超越宪法和法律特权的同时,剥夺了一部分公民的合法权利。
例如:一部分公民有了非法买卖车牌,出租车牌、指标的特权和非法谋取暴利机会。
为调控前购车上牌登记的小客车户主凭空认定指标,罔顾事实,为调控前购车登记上牌,车户分离事实清楚的“背户人”认定指标。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
侵犯了无车家庭平等购车消费、平等改善生存质量、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
侵犯了无车家庭平等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分享经济繁荣福祉的权利。
侵犯了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公民之间,小客车所有权依法变更或转移登记的权利,是典型的权利不平等,政府服务不平等。
二、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33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权人**。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