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61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主营业务收入”涉税风险业务。
一、主营业务收入涉税解析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存在安装业务的情况
(1)销售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的,是否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2)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是否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货物,是否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是否按照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
(1)以其他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
(2)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
(3)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8.企业是否利用往来账户科目延迟实现或不实现所得应税收入。
9.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的货物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不确认收入,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10.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销售新货物收入确认收入。
11.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12.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
13.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是否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金额。
14.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或退回,已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的,是否有购货方提供折让或退货的适当证明,否则不得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6.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 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17.视同销售业务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或福利、利润(股息)分配、交际应酬、市场推广或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不包括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是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人。
(2)如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如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18.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客户赠送各种礼品、宣传品、与销售商品无关的其他商品等(不包括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属于捐赠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20.安装费、广告的制作费、软件开发费收入,是否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1.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收入是否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2.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收入,是否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23.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收入,是否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24.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收入,是否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25.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收入,是否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26.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会员费收入是否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27.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会员费收入是否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8.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29.提供劳务收入,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额。
30.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3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是否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2.分析与库存商品科目对应的相关科目是否正确、是否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视同销售,成交价格是否公允、有无少计或不计收入情况。
33.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互不开销售发票而少记收入的情况。
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一)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1.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2.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2.免税收入所形成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三、政策依据
(一)增值税
1.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
2.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3.199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
4.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5.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企业所得税
1.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200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4.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5.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6.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三)会计制度
1.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一章第三条。
2.2011年10月18日《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章第六十五条、第七章第六十八条。
3.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四)发票管理
1.2016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