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治意识提升以及专业化法律服务普及程度提高,委托专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常见选择。委托人聘请律师的本意是为了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谁知金川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竟与其“代理律师”对簿公堂,究竟是什么原因?
案件情况
2023年3月,李某将甘肃某律所律师起诉至金川区人民法院,称该律师没有经过其同意,擅自代理其上海某法院处理的诉讼案件,且败诉。李某认为该律师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并且就该律师及律所的行为向司法局投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律师认为其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协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商定委托合同相关事宜的过程中,双方均应有证据意识,并将相应沟通情况作为证据予以保留,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温馨提示
1.充分提示说明,保障缔约平等。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律所应当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要向委托人做详细的说明,保障委托人在详细了解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后果的前提下签订合同,促进缔约平等和公平,避免因解释问题而引发对合同条款效力的争议,进而产生纠纷。
2.认真审查协商,明确工作标准。虽然诉讼代理合同的文本一般由律所草拟,但作为委托人,有必要对合同文本进行仔细审阅,对于不理解、不合理的条款应及时与律所沟通,并由律所做出解释说明。
3.保留必要证据、诚信履行约定。在诉讼代理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均应保有证据意识,对于重要事项的沟通尽量采取书面方式,微信、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均可,并将相应沟通联系的情况作为证据予以保留。对于特殊的履约事实,以及协商变更诉讼代理合同内容的情况,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虽然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解除权的形式并非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委托人也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后续履行进行评估,避免轻率、随意地解除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