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清零安置的具体条件是 (符合什么条件退役士兵应安置)

退役士兵服役多少年才能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最新规定

来源 | 南京军区司令部军务部

编者按

为引导士兵在部队长期服役,为国防和*队军**建设多作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民政部和总参谋部近日联合印发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让《办法》更好地供有关部门和部队官兵了解掌握、贯彻执行,本报商请南京军区司令部军务部兵员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以问答的方式进行解答。

1.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主要包括哪些对象?

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2.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加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服役表现量化评分主要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包括:服役年限记分、奖励记分、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残疾等级记分、烈士子女记分、其他情况记分加分和处分、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等内容。

3.服役年限记分的标准是什么?

答: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l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4.“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5.奖励记分的标准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平时奖励和战时立功奖励。

平时奖励包括:①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⑤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⑥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⑦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6.退役士兵获得的奖励是如何认定的?

答: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7.职业技能等级记分的标准是什么?

答: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其中,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技师(二级)计7分;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8.残疾等级记分的标准是什么?

答:残疾等级记分主要指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其中,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30、20、10、5、3、1分。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9. 因战致残是如何认定的?

答:因战致残主要是指因作战、训练和执行任务造成的残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①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③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④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器武**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⑤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10. 因公致残是如何认定的?

答:军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可以认定为因公致残: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②因患职业病致残的;③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④其他因公致残的。

11.烈士子女记分的标准是什么?

答: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12. 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答: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3.其他情况记分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的。对上述情形,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14.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记分标准是什么?

答: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15.艰苦边远地区如何认定?

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队军**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艰苦地区,通常是指边远地区,那里工作、生活条件艰苦和特殊,作出的牺牲贡献较大;特殊岗位,通常是指机要保密、涉放射性、涉生物化学*器武**、潜艇等岗位。

16.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的记分标准是什么?

答: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17.处分减分的标准是什么?

答: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18.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的标准是什么?

答: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19.档案材料中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应如何处置?

答: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20.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分数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2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进行服役表现量化评分?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规定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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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乔晖 朱明明 郭剑 赵志勇刊期: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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