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要求】
1.公司在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股权比例 、股东构成等方面发生变化时 ,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
2.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和通知程序应 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由董事、监事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未约定生效时间或约定不明的 ,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 ,公司章程即发生法律效力 。
【风险提示】
1.修改公司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 ,通知 、召集股东会会议 ,违反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公司章程无效。
2.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 、股权比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及行政责任。
【案例指引】
1. 王某系 A 公司股东之一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B 公司系 A 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之一 。王某作为执行董事行使召集权, 于 2017 年 3 ⽉ 27 日向 A 公司三个股东分别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并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但 B 公司没有派人出席临时股东会。同时, B 公司虚构了 A公司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 了 A 公司章程修正案 。王某得知后 ,诉请确认 B 公司以 A 公司名义 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不成立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在王某已经依法履行召集职责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B 公司并不享有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 ,召集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 且 B 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实际召开了股东会,因此该《临时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法定不成立情形,其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无效。
2.A 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原股东为张某 、王某、赵某三人 ,后因赵 某将其股权转让给李某,A 公司章程修改为股东张某 、王某 、李某, 但修改后的章程未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因公司分红问题, A 公司与股东李某产生争议 ,李某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A 公司认为修改后的章程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没有生效,据此否认 股东李某的身份。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 A公 司章程,李某也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 A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行使 了股东权利。在股东对公司章程生效条件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经法定 程序修改的章程, 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 此李某已经取得了 A公司的股东身份 ,法院对李某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A 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